1.項目經理應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范圍、期限和內容,履行管理職責,并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全面管理。項目經理不應同時承擔兩個或兩個以上未完項目領導崗位。
編制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依據下列資料:項目合同文件;組織的管理制度;項目管理規(guī)劃大綱;組織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2.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可包括下列內容:項目管理實施目標;組織與項目經理部之間的責任、權限和利益分配;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管理的內容和要求;項目需用資源的提供方式和核算方法;法定代表人向項目經理委托的特殊事項;項目經理部應承擔的風險;項目管理目標評價的原則、內容和方法;對項目經理部進行獎懲的依據、標準和辦法;項目經理解職和項目經理部解體的條件及辦法。
3.確定項目管理目標應遵循下列原則:滿足組織管理目標的要求;滿足合同的要求;預測相關的風險;具體且操作性強;便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