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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考頻指數】★★★★
【考查年份】2016、2015、2014、2013年考點
【考點精講】
●債的概念
●建設工程債發(fā)生的根據
●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1.債的概念
概念: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債權與物權的區(qū)別-債權是相對權,而物權是絕對權
債權主體的相對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張權利、履行義務
債權內容的相對性
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2.建設工程債發(fā)生的根據(四種)
2.1 合同之債
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
合同之債,是債發(fā)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2 侵權之債
侵權是指公民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們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
侵權行為一經發(fā)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
【重點難點】建設領域侵權之債歸結總結
項目 | 責任承擔 | 案例 |
施工噪聲 | 施工單位 | 案例一 |
建筑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 | (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
案例二 |
建筑物倒塌 |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 案例三 |
建筑中拋擲物、墜落物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 案例四 |
施工現場夜間施工噪聲超標,影響附近居民,則在施工人與居民之間形成一種侵權之債。
【案例二】
某商鋪屋頂廣告牌墜落砸傷路人,商鋪的業(yè)主或實際經營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如不能證明,就由商鋪業(yè)主或實際經營人賠償。
后來發(fā)現真正的原因是廣告公司在安裝廣告牌時焊接有問題,可以向廣告公司追償。
【案例三】
施工中的某建筑物忽然倒塌,砸傷了路人,應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發(fā)現是由于鋼筋質量有問題導致,可向鋼筋供應商追償。
【案例四】
從某居民樓中拋出一物,砸傷了路人,則由居民樓臨街這一側,有可能拋出物的業(yè)主或承租人賠償。除非業(yè)主或承租人,拿出證據說發(fā)生事故時,我正好不在家。由拿不出證據證明不在家或不可能實施的業(yè)主或承租人賠償。
2.3 無因管理
2.4 不當得利(不應當+利己+損人)
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
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人
3.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