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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必考知識點:
知識點27:仲裁協議
一、仲裁的三項基本制度
1.協議仲裁制度:無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不受理。
2.排除法院管轄制度:有效的仲裁協議存在,法院不受理。
3.一裁終局制度:同一糾紛不得再次申請仲裁。
二、仲裁協議的形式
1.必須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無效。既可以是合同條款,也可以是獨立的仲裁協議書。
2.可在糾紛前,也可以在糾紛后,但必須在提起仲裁申請前。
三、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的情況】
1.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fā)生爭議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訴訟,這種約定無法判定當事人有明確的仲裁意愿,所以這樣的仲裁協議無效。
2.關于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必須能確定唯一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無效。
四、仲裁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只能仲裁,不能訴訟。
2.對法院的約束力
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應當駁回起訴。若法院受理開庭后出示,仲裁協議失效,訴訟繼續(xù)。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只能對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超出范圍則無權。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等,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五、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1.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2.當事人既可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3.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