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jiān)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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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jiān)理師輔導:合同效力的范圍

2014-11-04 15:38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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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效力的范圍是合同效力的實質(zhì)內(nèi)容,它解決合同從何時生效到何時失效的問題,解決對什么人發(fā)生效力的問題。

  合同效力的范圍包括下列內(nèi)容:

  1.對訂立主體的效力

  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對訂立主體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1)對履約人的效力。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依照合同規(guī)定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但有些場合,存在一方或雙方將合同權利或者合同義務轉(zhuǎn)移給他人履行的情況,使他人成為合同的履行人。他人能否成為履約人,對新履約人有何限制和要求,這些都取決于合同的規(guī)定。(2)對承擔合同義務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以實現(xiàn)對方合同權利、完成合同義務。針對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所設置的請求權、對抗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異地履行拒絕權,以及履行監(jiān)督權、合同解除權等等。都表現(xiàn)了合同的效力。(3)對合同責任的效力。違反合同義務的后果,是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的效力,要求責任者必須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違約金、賠償金的制裁。(4)對合同權利的效力。合同權利是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人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其合同效力表現(xiàn)為債權的請求力、執(zhí)行力、保持力。但權利人越權或者濫用權利,以及使義務人承擔合同外義務,都為法律所禁止。(5)對隨附義務的效力。與履行合同義務相關聯(lián)的隨附義務,也為合同所約束,如注意義務、催告義務、通知義務、減輕損害義務、舉證義務等等,隨附義務是合同義務伴生的,與合同義務有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

  2.對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直接參與合同法律事實的人。并不是指凡是相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人都是第三人。第三人有兩種情況:“第三方受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與合同權利義務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第三方受益合同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也規(guī)定給第三方以一定的合同權利的合同。第三方為主張、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有權要求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它是該合同的第三人;與合同權利義務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包括保證人,如合同擔保人和標的物所有權保證人,以及履行代替人、第三債務人等。

  對第三人權利的效力。在第三方受益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享有約定的可以實施的權利,對合同當事人不履行約定,該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和訴訟權;承擔連帶責任和償還義務的第三人,擁有對合同義務人的抗辯權,追償權;作為履行代替人的第三人,享有全部合同權利;對于合同標的物擁有權利和要求的第三人,享有對該標的物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或擔保利益。

  對第三人惡意行為的效力。第三人惡意行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合同權益;二是任何第三人特別是競爭對手非法干預合同的履行。對于第一種情況,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在第二種情況下,可由合同當事人行使排除妨礙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對關聯(lián)主體的效力

  關聯(lián)主體主要是經(jīng)濟主體。在相關合同關系中,經(jīng)濟主體與某項合同有實質(zhì)上的經(jīng)濟聯(lián)系,因而存在責任問題。合同對關聯(lián)主體的效力,主要集中在產(chǎn)品質(zhì)量責任和擔保責任上,同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具有對關聯(lián)主體的追償權。

責任編輯: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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