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章明確了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fā)包。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建設單位不得對承包單位的建設活動進行不合理干預。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5)對必須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進行監(jiān)理。
(6)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7)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要有設計方案。
。8)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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