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2)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除危險措施。
2.房屋使用人、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2)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除危險措施;
。3)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3.鑒定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2)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故;
(3)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fā)生事故。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lián)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