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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yè)管理師輔導講義:抵押權

2014-11-28 16:29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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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是指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作擔保的財產(chǎn),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

  1.抵押的效力

  (1)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未經(jīng)登記的抵押物,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抵押權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5盅喝藢Φ盅何飪r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nèi)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抵押權實現(xiàn)的順序

  同一財產(chǎn)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登記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中,登記在先的優(yōu)先于登記在后的,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xiàn)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在沒有登記的抵押權中,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2)實現(xiàn)的方式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第三人的追償權

  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責任編輯: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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