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是文化的函數(shù):
美國的文化人類學家萊斯利·懷特認為,人類的行為包括個人和集體的行為,一方面是由其生物性結構決定的;另一方面又是被稱之為文化的一組超有機體現(xiàn)象決定,其表達式為O×C→B,式中O代表生物因素,C代表超有機體和超生物學的文化因素,而B則代表所產生的行為。但是在實際上,人們的種族、部族、民族之間的行為差異,沒有一種可以歸因于他們的生物差異。我們可以設想這種生物因素的作用如此微不足道,以致可以忽略不計。簡而言之,一個民族與另一個民族的行為差別不是由生物學而是由文化來決定的。因此,考慮各民族之間的行為差別時,我們可以把生物因素視為一個常量,從我們的思考中將其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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