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上的建筑物折舊是指由于各種原因而造成的建筑物價值損失,其數(shù)額為建筑物在估價時點時的市場價值與重新購建價格的差額,即建筑物折舊一建筑物重新購建價格一建筑物市場價值
根據(jù)造成折舊的原因,可將建筑物折舊分為物質折舊、功能折舊和經濟折舊三大類。
。1)物質折舊:是指建筑物在實體上的老化、損壞所造成的建筑物價值損失。包括:
、僮匀唤涍^的老化:與建筑物的實際年齡正相關。
、谝馔馄茐牡膿p毀:包括自然的或人為的原因導致的損毀。
、壅J褂玫哪p:與建筑物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使用年數(shù)正相關。
④延遲維修的損壞殘存:建筑物不應有的損壞、提前損壞或已有的損壞仍然存在。
。2)功能折舊:是指建筑物在功能上的相對缺乏、落后或過剩所造成的建筑物價值損失。
①功能落后:是指建筑物已有部件的標準低于正常標準或有缺陷而阻礙其他部件、設備、設施或系統(tǒng)等的正常運營。
、诠δ苋狈Γ菏侵附ㄖ餂]有其應該有的部件、設備、設施或系統(tǒng)等。
、酃δ苓^剩:是指建筑物已有部件的標準超過市場要求的標準而對物業(yè)價值的貢獻小于其成本。
(3)經濟折舊:是指建筑物本身以外的各種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建筑物價值損失。不利因素可能是經濟因素(如市場供給過量或需求不足)、區(qū)位因素(如環(huán)境改變,包括自然環(huán)境惡化、環(huán)境污染、交通擁擠、城市規(guī)劃改變等),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如政府政策變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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