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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業(yè)管理師《制度與政策》復習資料:民事法律行為

2014-03-24 10:38 來源:來源于網(wǎng)絡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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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引起一定法律關系變動的行為,是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主要原因。

  最典型的民事行為是合同、遺囑和婚姻。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效民事行為 是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要件,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的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3.可撤銷民事行為 是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賦予表意人撤銷權,由其決定行為效力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1)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侵害非國家利益的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使自己遭受損失的人具有撤銷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該行為,但是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如果撤銷權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行使撤銷權,則該民事行為繼續(xù)有效,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是行為成立后處理不確定狀態(tài),需待有權利和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行為。其與可撤銷行為的區(qū)別在于可撤銷行為在撤銷之前為有效,撤銷權人為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效力待定行為在確定之前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tài),有權確定期效力的為行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得獨立實施的行為;(2)無權處分行為;(3)無權代理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的追認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權處分行為中的有處分權人、無權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認權,如果追認,該行為有效,如果拒絕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無效;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行為對追認權人不生效力,由無權處分人和無權代理人對行為負責。(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追認權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追認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使行為歸于消滅。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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