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部門規(guī)章 > 正文
2013-09-24 10: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
最近,一些流域機構來函請示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九條中“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界定及其取水許可管理問題。經研究,現(xiàn)通知如下:
一、關于對“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界定在《國務院關于嚴格限制新開工項目、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資金源頭控制的通知》(國發(fā)明電[1995]6號)中規(guī)定:
“再次重申,除國務院授予項目審批權的國家級開發(fā)區(qū)和按《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guī)定可由企業(yè)自行審批的項目外,總投資2億元以上基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由國家計委、經貿委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據(jù)此,《辦法》第十九條所指“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界定為:
1.由國務院批準的或由國務院委托國家計委、經貿委批準的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2.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批準的建設項目。
上述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確定,新建項目按一個項目所需的全部投資(總概算)計算;改(擴)建項目按改(擴)建所需投資(改建或擴建總概算)計算,不包括改(擴)建前原有的投資。
二、關于對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管理問題根據(jù)《辦法》第十九條和我部對各流域機構實施取水許可管理授權文件的規(guī)定以及流域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管理,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辦法》實施(1993年9月1日)后由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許可,一律由流域機構實施管理。
2.《辦法》實施(1993年9月1日)前由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在我部授權流域機構實施全額或限額管理的河流(湖泊)或指定河段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取水,由流域機構對其進行取水登記和換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除此之外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管理,流域機構可根據(jù)具體情況,與有關。ㄗ灾螀^(qū)、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協(xié)商后,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