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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5: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huán)境,為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設施。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從事市政設施規(guī)劃、建設、維修養(yǎng)護、管理市政設施和使用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guī)劃、公安、土地、工商、環(huán)保、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貫徹實施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政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城市規(guī)劃、市政設施、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進行編制,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guī)劃,會同市計劃、財政等部門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市政設施建設資金可采取國家投資、集資、銀行貸款、引進外資和企事業(yè)單位、個人投資等多種形式籌集。
第八條 承擔市政設施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等級。
城市供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綠化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與市政設施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按照市政設施技術要求,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九條 市政設施養(yǎng)護、維修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及時進行養(yǎng)護維修,確保養(yǎng)護維修工程質量。
市政設施養(yǎng)護、維修單位接到用戶的報修申請時,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搶修。
第十條 市政設施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的住宅小區(qū),應當把道路、排水、照明、環(huán)衛(wèi)等公共配套設施納入建設計劃,并不得損壞毗鄰的市政設施。
第十二條 市政設施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jiān)督制度和施工監(jiān)理制度。
第十三條 市政設施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市政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邊溝、安全島、路堤、側平石、隔離帶、公共廣場、停車場、跨河橋、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隧道、涵洞、高架橋等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诔鞘械缆飞厦骰鹱鳂I(yè)、焚燒物品、沖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車輛;
。ǘC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三)車輛載料拖刮路面或沖擊路面;
。ㄋ模┰诼芳、路堤、邊坡上挖砂取土;
。ㄎ澹┢渌麚p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有下列行為:
。ㄒ唬┰谌诵械郎闲旭偤屯7艡C動車、畜力車;
。ǘ⿺[攤設點、堆放物品和從事加工修理等經營活動;
。ㄈ┩诰虺鞘械缆泛驮诔鞘械缆飞辖ㄔO建筑物、構筑物;
(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
。ㄎ澹┬旭偮膸к、鐵輪車和超重、超高、超長車輛。
第十八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xù):
。ㄒ唬┫蚴惺姓O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山西省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申報表》,并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圖;
(二)經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后,領取《山西省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許可證》,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
確需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根據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并應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二條 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應當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一)持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挖掘的城市道路平面圖、地下管線位置及縱橫斷面圖,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ǘ┙浭惺姓O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領取《山西省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許可證》,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響市容環(huán)境的,應同時經市容環(huán)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到測量標志、地下管道、電纜等設施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與設施產權單位協商處理。
第二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挖掘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加倍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六條 供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排水等地下管線發(fā)生故障需要緊急挖掘城市道路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挖掘道路開始后24小時內按照規(guī)定補辦批準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臨時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占用或挖掘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施工。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xù)。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在施工竣工后,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清理現場,恢復道路原狀,并通知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凡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排水、供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各類檢查井的井圈井蓋,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產品標準。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符合城市道路驗收及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對不符合城市道路驗收及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的井圈井蓋,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產權單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上的井蓋,必須有使用性質的標志和防盜功能。產權單位必須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保持井蓋完好,發(fā)現丟失、損壞、移位、震響等非正常情況,產權單位應及時補裝、維修或更換,未及時補裝、維修或更換造成后果的,由產權單位負相應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井蓋或圈占圈壓檢查井井蓋。
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溝渠、檢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站 等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防洪設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堤壩、蓄水池等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二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管理,及時維修和清淤排障,保證其完好和暢通。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兩側各2.5米至5米,排水溝渠及其護坡兩側各1至3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圍為準。
城市防洪設施管理范圍為:防洪渠、排洪渠、堤壩從堤腳算起,迎水面20米,背水面10米。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排水、防洪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取土、開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鏟取草皮、修砌圍欄、種植作物、放牧牲畜;
。ǘ﹥A倒垃圾、廢土及各類廢棄物;
。ㄈ┒氯鞘信潘、防洪設施和設閘取水、建壩堵水;
。ㄋ模┥米栽谂潘、溝上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
。ㄎ澹┥米砸苿印⒏慕ǔ鞘信潘O施;
。、盜竊、非法收購井蓋、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設施;
。ㄆ撸┫虺鞘信潘O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強腐蝕物質的污水;
(八)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并經市城市排水監(jiān)測單位進行水質和水量監(jiān)測后,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三十六條 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溝接裝管線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填寫排水許可申請表,出具有關排水資料和圖紙,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辦理排水接管許可手續(xù)后,方可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和管理,并保證其完好暢通。
新建、擴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設施的或地下工程需遷移、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遷移、改建。遷移、改建工程竣工后,應報請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遷移、改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燈具、電線、電纜以及照明附屬設備。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侵占、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ㄒ唬┥米圆鸪⑦w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ǘ┰诼窡綦娎|保護區(qū)挖坑取土或進行其他施工作業(yè);
(三)盜竊和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ㄋ模┓欠ㄕ加没蚱渌械K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利用燈桿懸掛物品、設置招牌、張貼廣告、架設通訊線路、線纜和接用路燈電源,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巡檢、維護和停送電管理,及時組織排除故障,確保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四十一條 因建設、施工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經市城市規(guī)劃、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遷移、改動以及拆除再建的費用由申請的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因車輛肇事等原因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責任者應采取應急保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報告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的,可提請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其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ㄒ唬┪慈〉迷O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guī)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及時修復缺損的井圈井蓋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收繳或吊銷其已領取的《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市政設施養(yǎng)護、維修單位,未按規(guī)定進行養(yǎng)護、維修,或者養(yǎng)護、維修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條 對拒絕、阻礙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可由有關機關吊銷其執(zhí)法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以外的市政設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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