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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5:2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保護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西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太原市土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出讓(以下簡稱土地招標、拍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市轄區(qū)范圍內土地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qū)內土地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計劃、城建、財政、規(guī)劃、房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土地招標、拍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公開投標或邀請投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和城建、土地、計劃、規(guī)劃、財政、房管等部門的負責人或專家九至十一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擔任。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決定招標、拍賣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商業(yè)、旅游、娛樂和房地產開發(fā)等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拍賣出讓: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ǘ⿲ν恋厥褂谜哔Y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和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愿的;
。ㄈ┩恋赜猛緹o特別限制及要求的;
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出讓:
。ㄒ唬┏@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ǘ┩恋赜猛臼車栏裣拗。僅少數(shù)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愿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七條 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土地招標、拍賣所得收入,應當全額上交市、縣(市)財政部門設立的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根據(jù)土地部門的清算,及時撥付土地招標、拍賣中土地取得、拆遷安置等有關費用成本,清算核撥有關費用后,納入預算管理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專款專用。
第九條 土地招標、拍賣應當由市、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制訂土地招標、拍賣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產業(yè)政策、城市規(guī)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定招標、拍賣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的內容包括:出讓地塊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權屬、現(xiàn)狀、規(guī)劃要求及其他有關條件。
第十一條 土地招標、拍賣以凈地為主。征用集體土地作為出讓土地的,其拆遷、征地、前期開發(fā)工作由市、縣(市)、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投標人、競買人應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內容,遵守規(guī)則,依法參與投標、競買活動,不得有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等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土地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保留價)必須保密。嚴禁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泄露標底和底價。
第十四條 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單位和個人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膯挝缓蛡人投標。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投標人不得少于三個競投者。少于三個競投者的,本次招標無效,招標人可以另行組織招標或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改變出讓方式。
第十六條 全部標書均不符合標的要求的,投標無效。
對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優(yōu)越的,可以采用綜合評標,經應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確定中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日期至投標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被邀請投標人發(fā)出邀請招標書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八條 招標人收到投標申請書后,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于收到投標申請書后三日內向合格者發(fā)出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投標人,并告知理由。
招標人在發(fā)出招標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后七日內組織投標人集中勘察。招標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投標人對土地現(xiàn)狀瑕疵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未提出意見,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并支付保證金。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改變出讓方式。
第十六條 全部標書均不符合標的要求的,投標無效。
對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優(yōu)越的,可以采用綜合評標,經應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確定中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日期至投標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被邀請投標人發(fā)出邀請招標書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八條 招標人收到投標申請書后,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于收到投標申請書后三日內向合格者發(fā)出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投標人。并告知理由。
招標人在發(fā)出招標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后七日內組織投標人集中勘察。招標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投標人對土地現(xiàn)狀瑕疵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未提出意見,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并支付保證金。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開標時應當召集投標人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以及標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ㄈ藭驑藭郊舟E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ㄎ澹┲貜屯稑说;
。┩稑巳宋磪⒓娱_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二至三名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參加。定標時應當由參加評標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三條 定標后,招標人應當于三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確認書》。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交納中標價20%的定金,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 《中標確認書》發(fā)出后,中標人因吊銷執(zhí)照、取消資質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確認書》無效。
第二十五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應當及時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當發(fā)布拍賣公告。發(fā)出拍賣公告日期至拍賣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拍賣公告確需更改或撤回的,應當在拍賣公告發(fā)出后十日內作出,并發(fā)布相應公告。
更改拍賣公告,其拍賣截止日應當順延。
競買人可以在拍賣申請截止日以前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應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支付競買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ㄒ唬┥暾埼募诟傎I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ǘ┥暾埼募积R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ㄈ┥暾埼募舟E不清,無法辨認的;
。ㄋ模┪兴舜淼模形募积R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第二十九條 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后,應當在3日內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競買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拍賣人在發(fā)出拍賣文件后,應當確定專門時間組織競買人集中勘察被拍賣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競買人對土地現(xiàn)狀瑕疵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 拍賣時,競買人少于三人的,拍賣人應當宣布本次拍賣無效,拍賣人可以另行組織拍賣或者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改變出讓方式。
第三十二條 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保留價,設定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宣布拍賣無效。
第三十三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按《競買須知》中規(guī)定的時間與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交納競得價20%的定金。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可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立項和開發(fā)許可等有關手續(xù),在支付全部地價款的20日內,申領《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五條 土地招標、拍賣結果應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縣(市)招標、拍賣活動進行指導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規(guī)定時間簽訂出讓合同的,其支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該地塊由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組織招標、拍賣。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土地價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定金及土地價款不予退還。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由違約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無償收歸國家所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土地價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雙倍返還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價款。中標人或競得人可以按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之間、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招標或拍賣無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惡意串通的投標人、競買人處以該土地出讓金額的0.3%以上1%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欺騙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泄露標底、底價和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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