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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黃河河道管理辦法

2013-10-17 16:50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fā)揮黃河河道興利除害等社會和生態(tài)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黃河河道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黃河河務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黃河河道主管機關。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沿黃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林業(yè)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èi),做好黃河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沿黃河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協(xié)調(diào)、檢查、監(jiān)督管轄范圍內(nèi)的黃河河道管理工作,在黃河河道阻水片林清除、生態(tài)保護、工程建設和維護方面,給予資金補助。

  第五條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黃河河道管理,執(zhí)行防洪和水量調(diào)度指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黃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參加黃河防汛抗洪的義務,有責任保護黃河水質(zhì)不受污染,有權對破壞黃河河道及其附屬設施和對水環(huán)境造成污染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河道建設管理第八條 黃河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符合黃河流域規(guī)劃,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技術要求,維護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勢穩(wěn)定和河道行洪暢通。

  第九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修建跨河、攔河、臨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橋梁、浮橋、閘壩、碼頭、渡口、道路、管道、纜線等非防洪工程和設施,在堤岸設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工程建設方案,經(jīng)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

  建設項目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文件、施工安排、度汛方案以及防洪工程的加固、管理與維護等資料報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經(jīng)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對涉及黃河防汛安全的工程加強質(zhì)量監(jiān)督和檢查,對未按照審查意見和批準的施工方案施工,影響黃河防汛安全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限期內(nèi)整改。

  建設項目竣工后,有關黃河防洪部分應當經(jīng)黃河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納入黃河防洪安全的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 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已建工程和設施,因黃河防洪標準變更或者黃河防洪興利工程加固改建、黃河河床沖淤、防洪水位變化等影響防洪安全,需進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

  因非防洪工程設施運行使用,增加黃河工程管理、防護工作量及防護責任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非防洪工程設施占用黃河河道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交納有償使用費。

  第十一條 黃河河道內(nèi)建設的非防洪工程設施達到使用年限,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拆除。確需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委托有資質(zhì)的單位進行鑒定,并依法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辦理手續(xù)。

  第十二條 沿黃河的縣、鎮(zhèn)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鎮(zhèn)規(guī)劃和鄉(xiāng)村規(guī)劃時,應當與黃河流域防洪規(guī)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沿黃河的城鎮(zhèn)、鄉(xiāng)村的建設和發(fā)展,不得占用黃河河道灘地和各類堤防工程。黃河灘區(qū)不得新建村莊和廠礦,已從灘區(qū)遷出的村莊和廠礦不得返遷。

  第十四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因河道整治、河勢變化形成的土地,用于黃河河道整治和防洪工程建設。

  第三章 河道保護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黃河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堤防以及護堤地。

  第十六條 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黃河行洪、輸水、航運和生態(tài)保護的要求。

  第十七條 黃河河道水域、工程用地、工程管護地以及因河勢變化控導(護灘)工程前淤出的灘地,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向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確權申請,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十八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修建圍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構筑物;

  (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ㄈ壷枚逊诺V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油井污染物等;

  (四)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zhì)以及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

  第十九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jīng)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爆破、鉆探、采砂、淘鐵、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取土以及挖筑坑塘、修建水庫等;

 。ǘ┰诤拥罏┑匕才咆泩龃娣盼锪稀⒓埽瘢┰O管線、開采地下資源以及考古發(fā)掘;

 。ㄈ┢渌绊扅S河河道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統(tǒng)一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護壩林草,禁止侵占、焚燒、毀壞或者擅自砍伐。

  對護堤護壩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zhì)的采伐、工程建設需要以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免交育林費。

  第二十一條 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浮橋的建設與經(jīng)營,不得設立永久性的橋頭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得縮窄河道、危害河道工程、影響水文測驗和河道觀測。

  因防洪、防凌、調(diào)水調(diào)沙以及河道治理和管理需要拆除浮橋的,浮橋經(jīng)營單位應當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當?shù)厝嗣裾M織拆除,所需費用由浮橋經(jīng)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經(jīng)批準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進行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影響黃河防洪興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或者造成黃河防洪興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建設單位予以加固、改建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設置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在向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報前征得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第二十四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采砂、淘鐵、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取土等活動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和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指令和管理,不得影響防洪工程安全、河勢穩(wěn)定和河道環(huán)境保護等要求;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xiàn)場,恢復河道平整,保持河床平順。

  第二十五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修建氣管、油管、水管、電纜、硬化路面等,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與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簽定托管合同。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黃河河道工程,是指堤防、險工、控導(護灘)、順堤行洪防護壩、舊壩、涵閘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標準,做好黃河河道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黃河河道工程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黃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規(guī)定劃定:

 。ㄒ唬┑谭雷o堤地的寬度從堤腳或淤區(qū)坡腳算起,臨河30米,背河10米。臨河護堤地淤高應當維持原邊界不變,其寬度超過有關規(guī)定的,按現(xiàn)有寬度劃定。大堤加培加固后,護堤地相應外延;

 。ǘ╇U工、順堤行洪防護工程護壩地的寬度,上下游兩側(cè)及壩前均10米。險工、順堤行洪防護工程加高后護壩地相應外延;

  (三)涵閘工程的管理范圍為上游防沖至至下游防沖槽后100米,渠堤外坡腳兩側(cè)各25米;

  (四)在黃河河道內(nèi)興建的控導(護灘)工程,沿工程連壩背水面坡腳外應當劃出不少于30米寬的護壩地,用于存放搶險料物,培育搶險料源,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使用。超過30米的,以確權劃界確定的寬度為準;

 。ㄎ澹┛貙Вㄗo灘)工程通往大堤的防汛搶險路面頂寬為6米。

  第二十九條 在黃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活動:

 。ㄒ唬┓拍、攤曬、墾植、破壞植被;

 。ǘ┰诘添?shù)缆飞闲旭偡欠姥磽岆U的履帶式車輛或者超過載重標準的車輛;

 。ㄈ┰O置貨場、擺攤設點、開展集市貿(mào)易;

 。ㄋ模┢茐墓こ虡酥緲伺坪蜏y量、監(jiān)測監(jiān)控、水文、電力、通信等設施;

 。ㄎ澹┤⊥痢⒉缮、爆破、打井、鉆探、挖溝、挖塘、建窯、建房、葬墳、采礦、堆放垃圾;

 。┥米詣佑脗浞朗确姥磽岆U物料;

 。ㄆ撸┥米越ㄔO渡口、揚水站或者安裝提水設施;

 。ò耍┢渌:S河河道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條 堤防安全保護區(qū)為黃河臨河護堤地以外50米,背河護堤地以外100米。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nèi)禁止采砂、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取土、打井、鉆探、爆破、挖塘、建窯、建房、采礦、堆放垃圾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堤頂?shù)缆凡坏米鳛楣肥褂,確需利用堤頂?shù)缆芳孀鞴返,應當?jīng)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在堤頂?shù)缆飞闲旭偟能囕v,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堤防養(yǎng)護費。

  第三十二條 引用黃河水的單位應當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辦理取水許可手續(xù),按照規(guī)定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繳納水費。

  引(提)水工程取用黃河水,應當水沙并引(提),不得設置攔沙設施或者影響河勢穩(wěn)定的設施,不得排沙入河。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圍內(nèi)設置臨時提水設施造成河道工程損壞的,應當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三十四條 涵閘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啟閉涵閘閘門,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涵閘閘門。

  第三十五條 未經(jīng)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挖掘或者拆毀黃河舊壩及其他工程設施。

  控導(護灘)工程通往大堤的防汛搶險道路,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和破壞。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jīng)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擅自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修建建筑物及其他工程設施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可處以罰款:

 。ㄒ唬┬藿ǹ绾印r河、臨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橋梁、浮橋、閘壩、管道、纜線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效;修建碼頭、渡口、道路及其他建筑物和設施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ǘ┰诘贪对O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ㄈ┙ㄔO單位未按照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影響防洪安全,逾期不整改的,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未經(jīng)批準擅自從事下列活動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處以罰款:

  (二)進行爆破、鉆探、采砂、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取土、淘鐵、挖筑坑塘、修建水庫等活動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ǘ┰诤拥罏┑匕才咆泩龃娣盼锪、架(埋)設管線、開采地下資源及考古發(fā)掘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ㄒ唬┰诟虻慕ㄔO與經(jīng)營中設立永久性的橋頭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縮窄河道、危害河道工程、影響水文測驗和河道觀測的,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未按照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要求,對影響防洪安全的已建工程和設施進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占用黃河河道水域、工程用地、工程管護地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ㄒ唬┬藿▏、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構筑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ǘ┓N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三)棄置堆放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油井污染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终、焚燒、毀壞或者砍伐護堤護壩林草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黃河工程管理范圍內(nèi)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拍、攤曬、墾植、破壞植被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堤頂?shù)缆飞闲旭偡欠姥磽岆U的履帶式車輛或者超過載重標準車輛的,每車處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ㄈ┱加谩⑼诰蚧蛘卟饸f壩及其他工程設施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O置貨場、擺攤設點、開展集市貿(mào)易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茐墓こ虡酥緲伺坪蜏y量、監(jiān)測監(jiān)控、水文、電力、通信等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六)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鉆探、挖溝、挖塘、建窯、建房、葬墳、采礦、堆放垃圾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米詣佑脗浞朗确姥磽岆U物料的,按照所動用物料價值的10至15倍處以罰款;

 。ò耍┥米越ㄔO渡口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建設揚水站的,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安裝提水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nèi)采砂、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取土、打井、鉆探、爆破、挖塘、建窯、建房、采礦、堆放垃圾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采取補救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引(提)水工程取用黃河水,設置攔沙設施、排沙入河的,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阻礙、威脅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或者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應當予以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懿粓(zhí)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閘門啟閉指令的;

  (二)辦理行政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ㄈ┎宦男斜O(jiān)督管理職責,造成損毀的;

  (四)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的;

 。ㄎ澹┢渌婧雎毷亍E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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