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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guī)范上海市居住房屋買賣、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的通知

2013-09-12 15:02    【  【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規(guī)范上海市居住房屋買賣、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的通知

  滬價商[2003]036號

  各區(qū)縣物價局、房地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規(guī)范本市房地產中介經紀服務的收費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中介經紀服務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原國家計委《關于印發(fā)<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55號)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誠實信用、質價相符、自愿有償的原則,現就有關本市居住房屋買賣、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的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買賣中介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居住房屋的買賣中介經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可在指導價上限以下(含指導價),按服務項目實行菜單式收費;痉⻊枕椖考笆召M標準詳見附表一。

  經紀機構提供買賣中介經紀服務,應與客戶事先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實際收費標準。經紀機構在提供基本服務內容,辦理完產權過戶、戶口遷移等手續(xù)后,方可收取買賣中介經紀服務費。

  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xù)、代辦貸款、單獨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等委托事項,按附表一所列2、3、4項的相關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執(zhí)行。

  二、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居住房屋的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經紀機構可在指導價標準上限以下(含指導價),自行確定收費標準。經紀機構應與客戶事先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實際收費標準。

  不論租賃期限長短,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均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標準的70%;痉⻊枕椖亢褪召M標準見附表二。

  三、收費對象及其他中介經紀服務收費原則上由買賣雙方或者租賃雙方平均分攤,買賣或租賃雙方也可書面約定中介經紀服務收費的分攤辦法。

  經紀機構不可強制要求進行房產價值評估。有關單位要求進行強制評估的,經紀機構須向客戶提供相關法規(guī)依據。

  經紀機構接受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委托,買賣或租賃該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所屬產權的房產,中介經紀收費由經紀機構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協(xié)商確定。

  凡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務項目以內,提供特殊優(yōu)質服務的經紀機構,經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資源局審核同意,可適當突破收費標準上限;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務項目以外增加延伸服務項目的經紀機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須向市物價局備案。具體申報審核、備案的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四、明碼標價制度經紀機構應按照《上海市房地產市場明碼標價的實施細則》(滬價商(2001)44號)有關規(guī)定,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程序或業(yè)務流程,并按本通知附表一、二的價目表格式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和收費對象。經紀機構在接受房地產買賣、租賃中介服務過程中,按規(guī)定應由委托人支付的稅、費,由經紀機構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費中,但經紀機構應明確告知客戶代收代付稅、費的金額和依據。凡未明碼標價,或未明確告知的收費,客戶有權拒付。

  五、各級物價檢查機構應加強對居住房屋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的檢查

  對自立項目收費、強制收費、價外收費、未經審核同意擅自突破收費標準上限,以及其他違反本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收費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

  六、執(zhí)行日期本通知自2003 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原有關居住房屋中介服務收費規(guī)定中與本通知有關規(guī)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10月1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中介經紀合同不適用本通知規(guī)定。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備注:1.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租賃經紀服務并收取中介經紀費,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項再收取咨詢費;2.經紀機構在完成租賃中介經紀服務項目,辦理好房屋租賃入住手續(xù)之后,額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務,應明碼標價,并由客戶自愿選擇,不得強制或誘導提供服務并收費;3.經紀機構辦理房屋租賃過程中,涉及政府規(guī)定應由委托人支付的稅、費,不包含在經紀費中;4.經紀費原則上由租賃雙方平均分攤,租賃雙方也可書面協(xié)商約定租賃中介經紀服務費的分攤辦法。

  備注:1.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買賣中介經紀服務并收取中介經紀費,不得就同一房產交易再收取咨詢費;2.經紀機構辦完產權過戶、戶口遷移等手續(xù)后,方可收取經紀服務費。經紀服務費原則上由買賣雙方平均分攤,買賣雙方也可書面約定經紀費分攤辦法;3.經紀機構辦理產權過戶、房屋入住、代辦貸款過程中,涉及政府規(guī)定應由委托人支付的稅、費,不包含在中介經紀費中;4、經紀機構不可強制要求進行房產價格評估。有關單位要求強制評估的,經紀機構應向客戶提供相關法規(guī)依據;5.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務項目,須按服務項目逐一明碼標價,并由客戶自愿選擇,不得強制或誘導提供服務并收費。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上海市 居住房屋 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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