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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的規(guī)定

2013-09-26 14:32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發(fā)展我市房地產經濟,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房屋(含附屬物)及其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買賣、租賃、互換、抵押均適用本規(guī)定。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私下交易。

  第四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房地產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天津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的業(yè)務指導。

  第五條 凡從事房地產經營的單位,必須經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管理部門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業(yè)經營。

  第二章 房地產買賣第六條 房地產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及其相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買受人,由買受人給付原房屋所有權人約定價款的行為。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使用范圍內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房屋產權分割轉讓的,各房屋所有權人按相應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權,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第八條 出售的房地產(不含商品房),必須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開發(fā)建設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含境外銷售),售前均須到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申領《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出售期房,必須是完成主體工程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竣工后仍未售出的房屋,應按規(guī)定向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購買期房以后,在房屋竣工以前需要轉讓的,應予以公證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十條 買賣房地產應經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價格作為繳納契稅和有關費用的依據(jù)。

  第十一條 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憑區(qū)縣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憑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公民買賣房地產,憑本市城鎮(zhèn)居民常住戶口本和身份證。

  外地單位、個人和港澳臺同胞、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購買房屋,須經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批準。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因需要必須購買本市私有房屋的,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出售已經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價格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其共有人有權處分其自有的份額;出售共有房屋時,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房地產買賣應當使用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的買賣及涉外房地產買賣,雙方應共同到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辦理交易手續(xù);個人之間的買賣和單位購買私房及個人購買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交易手續(xù)。對未辦理交易手續(xù)、未繳納稅費的房屋,不予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xù)。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法處分其房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準買賣:

 。ㄒ唬o合法產權證件或產權證件被注銷、吊銷的;

 。ǘ┓课輽鄬儆袪幾h的;

 。ㄈ┮婪ü娌疬w的;

  (四)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ㄎ澹┻`章建筑;

 。┮婪ㄏ拗飘a權轉移的。

  第三章 房地產租賃第十九條 房地產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相關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土地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 凡出租房屋的單位(個人)須向房屋所在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申領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出租房屋,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使用市房地產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 出租私有房屋,其租賃契約須經房屋所在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鑒證,并核收租金總額百分之五的鑒證費,由租賃雙方各擔負百分之五十;租賃雙方一方為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或者單位自管產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應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鑒證手續(xù),并核收租金總額百分之二的鑒證費,由租賃雙方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將租用的非住宅房屋轉租給他人,并協(xié)商收益分配。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所規(guī)定的期限。

  第二十四條 本市單位租賃房屋,應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批準證件;外省市單位(個人)租賃本市房屋的,應持有當?shù)卣嘘P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金,一般應執(zhí)行市政府批準的統(tǒng)一標準,其中出租的私有房屋和執(zhí)行協(xié)議租金的公有房屋,由租賃雙方商定協(xié)議。

  第四章 房屋互換第二十六條 房屋互換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交換房屋使用權的行為,房屋互換應征得產權人同意,本著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七條 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和合法住房憑證的方可換房。合法住房憑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指自有房產)和房屋租賃合同,其中住用單位自管產的,際包括產權單位同意換房的證明?缡∈袚Q房的,還須持調令、公安部門戶口準遷證等文件辦理換房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屬于雙方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換房的,互換雙方在本區(qū)換房站辦理手續(xù);屬于跨區(qū)換房的,可任選互換一方房屋所在區(qū)換房站辦理手續(xù);屬于跨省市換房的,到市換房總站辦理手續(xù);互換房屋,在辦理變更使用關系和租賃合同的手續(xù)時,應按規(guī)定繳納費用。

  第二十九條 互換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以及差價換房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擬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及其相關土地的使用權抵押給貸款人作為擔保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經房地產管理機關鑒證生效! 〉谌䲢l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到當?shù)胤康禺a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其中抵押人屬于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到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后由抵押權人領取《房屋他項權證》,并按房屋抵押價款的千分之二繳納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由抵押雙方當事人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抵押合同終止時,當事人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抵押期間,該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由抵押人收存!斗课菟棛嘧C》由抵押權人收存。

  第三十四條 同一處房地產設定數(shù)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該房地產評估現(xiàn)值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五條 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如需翻建、擴建或改變使用用途時,必須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但抵押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抵押權人可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zhí)幏值盅悍康禺a,并由天津市房地產拍賣事務所進行公開拍賣:

 。ㄒ唬┑盅喝宋匆兰s清償債務的;

 。ǘ┑盅喝怂劳龆鵁o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

 。ㄈ┑盅喝说睦^承人或者受贈人拒絕履行清償債務義務的;

 。ㄋ模┑盅喝私馍、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七條 在設定抵押權時,應由我市經批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抵押的房地產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書。

  第三十八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Ц短幏衷摰盅悍康禺a之費用;

 。ǘ┲Ц杜c該抵押房地產有關的應納法定稅費;

  (三)按抵押順序依次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本息及違約金;

  (四)余額退還給抵押人。

  第六章 房地產交易場所第三十九條 市、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jù)需要,可建立房地產交易場所,主要功能是:

  (一)引導房地產經營單位進入市場;

 。ǘ榻灰桩斒氯颂峁┣⒄、協(xié)商的場所和展示行情、市場交易信息等各種服務;

 。ㄈ榉康禺a經營單位、交易中介服務單位提供合法的經營場所;

 。ㄋ模檎嘘P部門提供宣傳房地產政策法規(guī),進行法律咨詢、監(jiān)督檢查房地產交易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條 成立房地產經紀單位,必須經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進行資質審查合格,領取《天津市房地產經紀單位資格證書》;

  凡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人員,必須經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核準,領取天津市房地產經紀人員證書,并加入一個合法的經紀單位開展中介活動。

  房地產經紀人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場所貫徹政企分開、管理與經營分開、組織管理與監(jiān)督管理分開的原則。主辦單位和監(jiān)督管理部門均不得以經營者身份參與房地產交易活動。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應依據(jù)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房地產交易活動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依照職責分工給予下列處罰:

 。ㄒ唬⿲Ψ欠◤氖路康禺a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沒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ǘ⿲λ阶再I賣城鎮(zhèn)房屋的,除令其補辦買賣、據(jù)實補交應納稅費外,視情節(jié)輕重按應交契稅金額的一至三倍以罰款;

 。ㄈ⿲ξ唇浥鷾寿徺I私有房屋的單位,按房價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并對買方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ξ唇浄康禺a主管部門鑒證租賃合同的,按已收租金總額的一倍處以罰款,罰款額由出租人承擔百分之七十,承租人承擔百分之三十,并責令補辦租賃鑒證手續(xù);

 。ㄎ澹⿲ξ崔k理換房手續(xù),先行遷入居住的,除令其補令其補辦手續(xù)外,按每間房屋罰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反換房規(guī)定、冒名頂替或假換房,牟取私利的,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并由產權單位收回房屋;

 。ㄆ撸⿲ξ搭I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而銷售商品房(含期房)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對逾期辦理的,按登記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于非法轉租、轉讓、倒賣房屋使用權的,由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收回房屋,并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觸犯刑事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于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做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天津港保稅區(qū)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有抵觸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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