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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9 16: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經(jīng)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j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guī)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本市煙花爆竹的燃放、銷售、儲存、運輸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禁止在下列場所及其周邊距離5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虾J啦⿻䦂@區(qū);
。ǘ﹨^(qū)、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三)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ㄋ模┸囌尽⒋a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ㄎ澹┲匾娛略O施;
。┹斪冸娫O施;
。ㄆ撸┮兹家妆kU物品生產(chǎn)、儲存場所;
。ò耍┯變簣@、托兒所、醫(yī)院、敬老院、療養(yǎng)院以及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九)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因上海世博會舉行重大慶典活動等特殊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不受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限制。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區(qū)域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怕范危耗暇〇|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東一路、中山東二路、新華路、乍浦路(以上均為全線)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東路段)、黃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長壽路(武寧路至江寧路段);
。ǘ┙艆^(qū)域:人民廣場地區(qū)、豫園商城地區(qū)、徐家匯廣場地區(qū)、靜安寺地區(qū)、陸家嘴金融貿易區(qū)、化學工業(yè)區(qū)、外高橋保稅區(qū)以及延中綠地、太平橋綠地、虹橋綠地等大型公共綠地。
前款第(二)項所列區(qū)域的具體范圍由市公安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三、禁止在賓館、酒店、飯店、歌舞廳等公共場所室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禁止在下列區(qū)域燃放升空高度超過60米的煙花爆竹:
浦東機場周邊(東至長江大堤,南至拱極路、拱極東路,西至遠東大道,北至華夏東路閉環(huán)區(qū)域)、虹橋機場周邊(東至外環(huán)線,南至漕寶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閉環(huán)區(qū)域)。
五、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加強對管理區(qū)域內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安全監(jiān)督。對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六、原則上停止對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煙花爆竹燃放審批。
七、禁止在本市中環(huán)線以內銷售煙花爆竹。
在本市中環(huán)線以外銷售煙花爆竹的,銷售單位應當統(tǒng)一向市煙花爆竹采購批發(fā)單位采購,并取得本市《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證》。
八、本市實行煙花爆竹實名購買和銷售登記制度。銷售單位應當查驗購買人員的身份證件,并對其身份信息和購買煙花爆竹的品種、數(shù)量等情況進行登記,定期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備案。
禁止向無身份證件的人員銷售煙花爆竹。
九、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評估合格,并按照核定的儲量儲存煙花爆竹。儲存單位應當定期將煙花爆竹的儲存及進出庫等情況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禁止超量儲存煙花爆竹。
十、在本市經(jīng)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時間、路線、車輛、駕駛員運輸。
十一、本市鼓勵市民積極舉報非法生產(chǎn)、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查實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獎勵。
十二、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消防條例》、《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有處理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十三、對下列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處罰:
。ㄒ唬┻`反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本市中環(huán)線以內銷售煙花爆竹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銷售的煙花爆竹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ǘ┻`反第八條的規(guī)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未進行銷售登記或者向無身份證件的人員銷售煙花爆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的規(guī)定,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未經(jīng)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評估合格的,或者煙花爆竹儲存單位超量儲存煙花爆竹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單位未履行定期備案義務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四、違反本通告第十條的規(guī)定,未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車輛、駕駛員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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