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2013-10-21 14: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含獨立工礦區(qū))公共消防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的建設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計劃、財政、建設、通信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狀況的檢查監(jiān)督。
第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發(fā)展,加強管理。公共消防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的,應當配置、增建、改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并根據(jù)社會發(fā)展需要優(yōu)先采用先進的消防設施。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修訂城市消防專業(yè)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制訂城市詳細規(guī)劃必須符合消防專業(yè)規(guī)劃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在審查城市總體規(guī)劃時,應當有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參加。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guī)劃必須嚴格執(zhí)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或延誤。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規(guī)劃建設特勤消防站、標準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裝備。
省轄市應當根據(jù)需要規(guī)劃建設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消防培訓中心和模擬訓練設施。
第七條 城市建設市政供水管網時,必須同時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增建、改建;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應當建設取水設施;市政給水管網和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應當建設消防水池。
社會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消防供水設施建設竣工后,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共同驗收。
第八條 城市道路建設應當保證消防車通行。居民區(qū)的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溝的,應當能夠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室外集貿市場必須有消防車通道,并不得阻礙和堵塞消防車通行。
第九條 通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設119火警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保證通信暢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舉報。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及時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完好。
城市消防車通道由建設部門負責檢查、維護,單位及居民區(qū)內的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物業(yè)管理單位負責檢查、維護;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檢查、維護;城市消防通信線路由通信部門負責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證消防用水,撲救火災用水不得收費。城市停水、停電、截斷通信線路、修建道路時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應當事先通知當?shù)毓蚕罊C構;城市建設中遷移消防供水設施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 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給水、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成片開發(fā)和單位投資建設給水管網,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設資金由開發(fā)和投資單位支出,其維護費用由管理單位支出。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當?shù)亟洕鲩L逐步增加對消防基礎建設的投入,保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機構可以依法接受捐贈和資助,專項用于改善消防裝備。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不履行職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提請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對公共消防設施檢查監(jiān)督職責的;
(二)不履行對有關公共消防設施審查、驗收職責的;
。ㄈ┯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