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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0: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地區(qū)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現(xiàn)將《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發(fā)給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qū)域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經(jīng)常組織所屬人員學習交通安全法規(guī),教育他們自覺維護交通秩序,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中、小學應將道路交通安全常識作為品德教育的內(nèi)容,對學生進行系統(tǒng)的交通安全常識教育。
第四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和控告。
第五條 交通警察應自覺履行職責,秉公執(zhí)法,接受人民群眾和人民政府的監(jiān)督。
各級公安機關應加強對交通警察的教育、管理。對擅自放棄職權、濫用權利、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據(jù)《條例》第八十八條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對維護交通秩序,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道路
第七條 公安機關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建設的管理,保證道路完好、安全、暢通。
第八條 未經(jīng)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公安機關批準,任何人均不得在道路上設置障礙物或者設施。損壞道路的,應負責賠償,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第九條 養(yǎng)路備料不得在道路的彎道、橋頭二十米內(nèi)或者道路的兩側對稱堆放,不得占用車行道。違者處直接責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第十條 鐵路道口的路幅不得小于道路車行道的寬度。
第十一條 架設跨越道路的設施,不得影響車輛通行,架設方案應經(jīng)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門審查、公安機關批準方可施工。未經(jīng)批準擅自施工者,處直接責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罰款,并限期拆除違章架設的設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公安機關代為拆除,其費用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 道路兩旁的住房或者單位在人行道上架設遮陽棚(篷),不得損壞道路和影響行人安全通行,遮陽棚(篷)與路面垂直距離不得小于二點五米,棚(篷)沿不得伸入車行道。違者處直接責任人三十元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诮煌ò踩O施、電線桿、行道樹和人行道上掛曬衣物;
。ǘ┫虻缆飞吓艢、排水和排放污物;
。ㄈ﹪嚱匈u、占道作業(yè);
。ㄋ模┩\嚱徽;
。ㄎ澹╂覒颉⒆P(除廣場外);
。┰诘缆穬膳晕迨變(nèi)建磚瓦窯、木炭窯或者石灰窯;
(七)距交通信號燈三十米內(nèi)設置遮擋信號燈的物體或者與交通信號燈顏色、式樣相似的燈具;
(八)其他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違反第(一)、(三)、(四)、(五)、(八)項規(guī)定的,處直接責任人五元罰款;違反第(二)、(六)、(七)項規(guī)定的,處直接責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違章物。逾期不折除的,由公安機關代為拆除,其費用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在道路上埋設電線桿、種植行道樹或者設置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和臨路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發(fā)現(xiàn)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隱患,應及時組織排除,保證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從事以下活動,須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
。ㄒ唬┰诘缆穬膳砸话倜變(nèi)從事爆破作業(yè)和進行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作業(yè);
。ǘ┰O置停車場(庫)和存車處的;
。ㄈ⿺[攤設點的;
。ㄋ模┰O置接送客車停靠點的;
(五)開展義務活動、宣傳演出活動,以及體育競賽等活動的。
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第(二)、(三)、(四)、(五)項活動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罰款;違反第(一)項規(guī)定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十六條 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在道路兩旁擺攤設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和保持道路清潔衛(wèi)生,不得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單位的正常工作。違者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元罰款。
第十七條 在城區(qū)道路上裝卸貨物,應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不得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貨物裝卸完畢應及時清理路面的遺留物,違者處機動車駕駛員二十元罰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十八條 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需要在道路上執(zhí)行檢查任務或者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的單位,應持批準文件向省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道路檢查證。省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登記之日起的十五日內(nèi),給予辦理登記手續(xù),核發(fā)道路檢查證。
禁止無證人員上路攔車檢查,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處罰。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檢查時應出示檢查證,要有禮貌,允許對方申辯。對著裝不整齊、不出示檢查證的,被查人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核發(fā)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駕駛證,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扣留,違者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三章 車輛
第二十一條 車輛所有權人應依法向當?shù)毓矙C關申請,領取車輛號牌和行駛證。
未取得車輛號牌和行駛證的機動車,需要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所有權人應向啟駛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手續(xù)。
未領取車輛號牌和行駛證擅自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機動車駕駛員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試車,必須向當?shù)毓矙C關申請,領取試車號牌,并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試車。試車時,除試驗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無關人員或者運載貨物;重車試驗須經(jīng)當?shù)毓矙C關批準。違者處機動車駕駛員三十元以下罰款,還可并處吊扣七至十天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作為教練車時,應向當?shù)毓矙C關申請,領取教練車號牌。教練車必須安裝副制動裝置,駕駛員座位單設的應安裝聯(lián)動方向盤。違者處車輛所有權人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并扣留行駛證,直至違章現(xiàn)象消除。
第二十四條 車輛號牌應按規(guī)定位置懸掛。號牌和行駛證如遺失、損壞或者字跡模湖,應及時申請補換。
車輛號牌和行駛證由省公安機關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二十五條 屬本行政區(qū)域的機動車輛,除小轎車、吉普車或者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者外,應按以下規(guī)定噴寫擴大號碼和標志:
。ㄒ唬C動車和掛車的后欄板或者后廂板應噴寫與號牌一致的擴大號碼;
。ǘC動車的車門應噴寫單位名稱,出租車應加噴出租字樣;
。ㄈ┏鲎馄嚨能図攽惭b有出租字樣的頂燈,頂燈規(guī)格、式樣由省公安機關統(tǒng)一規(guī)定。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機動車駕駛員三十元罰款,并暫扣行駛證,直至違章現(xiàn)象消除。
第二十六條 在用車輛發(fā)生異動變更時(包括轉籍、過戶、項目變更、報停、復駛等),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當?shù)毓矙C關和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違者處機動車駕駛員二十元罰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二十七條 車輛改型、改裝,須經(jīng)省公安機關批準,并按批準項目施工?⒐ず螅毥(jīng)檢驗合格,方準行駛。
上道路行駛的各種類型拖拉機,須安裝前照燈、轉向燈。
違反第一款規(guī)定者,處車輛所有權人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并扣留行駛證,直至違章現(xiàn)象消除;違反第二款規(guī)定者,處機動車駕駛員二十元罰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 禁止拼裝各類機動車輛、改變輪胎型號和拖拉機驅動機構傳動比。
客車出廠時,無設計安裝車頂行李架的,不準擅自加裝。
違者處車輛所有權人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并扣留行駛證,至違章現(xiàn)象消除。
第二十九條 車輛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須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加強車輛安全性能的監(jiān)督檢驗,未經(jīng)檢驗合格的車輛不準上道路行駛。檢驗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牽引車輛除必須符合《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禁止帶掛車的機動車輛牽引其他車輛或者被牽引;
。ǘ┙广q接式或者載有旅客以及運載危險品的機動車輛作牽引車;
。ㄈ┙箼C動車牽引非機動車;
。ㄋ模┤喣ν熊囍粶薁恳喣ν熊;
。ㄎ澹┩侠瓩C只準牽引同類型拖拉機;
(六)牽引車與被牽引車用軟聯(lián)接牽引時,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其間距不得超過八米;
(七)牽引車輛必須設置明顯的標志。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機動車駕駛員二十元罰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三十二條 未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承修因交通事故而損壞的機動車輛。違者處直接責任人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
公安機關應按職責權限,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業(yè)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凡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依法予以報廢,并按規(guī)定向當?shù)毓矙C關和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xù)。
報廢車輛不得轉賣和重新啟用。
違者處機動車駕駛員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并由公安機關代行車輛報廢手續(xù),所需費用由車輛所有權人承當。
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
第三十四條 車輛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C動車駕駛員應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guī)程,按時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交通安全學習;
。ǘC動車駕駛員駕車時,不準赤足、赤膊或者著鞋跟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
。ㄈC動車駕駛室內(nèi)不準乘坐無人照看的學齡前兒童;
。ㄋ模┬熊嚂r,不準嬉戲;
。ㄎ澹┬熊嚂r,不準向車外拋物、吐痰;
(六)禁止其他有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駕車人五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駐外駕駛車輛超過三個月的,應向原頒發(fā)駕駛證的機關和現(xiàn)服務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告,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聽候處理,不得偽造、破壞或者駕車逃離現(xiàn)場,確需移動現(xiàn)場物體時,須設置標記。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權拒絕執(zhí)行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指令。
任何人均不得指使或者強迫駕駛人員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
第三十八條 運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由具有十萬公里或者二年以上安全駕駛經(jīng)歷的駕駛員駕駛,違者處機動車駕駛員一百元罰款,還可并處吊扣十五至三十天駕駛證。
第五章 車輛裝載
第三十九條 車頂設有行李架的客車,裝載行李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欣畈坏贸鲂欣罴芊秶
。ǘ┐笮涂蛙嚫叨葟牡孛嫫鸩怀^四米;
。ㄈ┦陨系男⌒涂蛙嚫叨葟牡孛嫫鸩怀^二點五米;
。ㄋ模┚抛韵滦⌒涂蛙嚫叨葟牡孛嫫鸩怀^二米。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機動車駕駛員五元罰款,還可并處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四十條 自行車不得運載會直接傷及他人的物品。
二輪摩托車運載貨物時,載重量不得超過六十五公斤,載物時不得載人。
密封式車廂不得乘人,罐車不得附載其他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guī)定的,處駕車人五元罰款,并扣留車輛直至隱患消除;違反第二、第三款規(guī)定的,處機動車駕駛員五元罰款;還可并處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運載貨物,應捆扎牢固,遮蓋物不得遮擋車輛號牌和燈光裝置。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
大型機動車運載魚苗、蜜蜂等物品,確需人員隨車押運的,車廂內(nèi)允許乘坐押運人員一至五人,但車廂內(nèi)須設安全乘坐位置,駕駛員須具有十萬公里或者二年以上安全駕駛經(jīng)歷。
違反第一款規(guī)定的,處機動車駕駛員五元罰款,還可并處吊扣七至十天駕駛證;違反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機動車駕駛員二十元罰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四十二條 貨運機動車廂內(nèi)運載六人以上乘客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廂牢固,欄板高度不低于一米;
。ǘ{駛員具有十萬公里或者二年以上的安全駕駛經(jīng)歷;
。ㄈ╉毥(jīng)公安機關批準。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機動車駕駛員二十元罰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四十三條 貨運汽車、拖拉機、貨運三輪摩托車和二輪摩托車不得從事營業(yè)性的旅客運輸。違者處機動車駕駛員五元罰款,還可并處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六章 車輛行駛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行駛前,駕駛員應對車輛安全性能及其運載情況進行檢查,察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行駛。
第四十五條 在障礙區(qū)會車,有障礙的一方在不能發(fā)現(xiàn)對方有來車而進入障礙區(qū)時,未進入障礙區(qū)的一方須讓已進入障礙區(qū)的一方先行。
機動車上坡不得曲線行駛,臨近坡頂無法判明前方情況時,不得超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輛遇前方機動車正在超越障礙物時,不得超車。
機動車輛駛出環(huán)形路口前,須開右轉向燈。
二十二時至翌晨五時,禁止機動車在城區(qū)鳴喇叭。
第四十七條 當非機動車道受阻,非機動車需要借道行駛時,應注意避讓機動車,通過受阻路段后,應迅速駛回原車道。
機動車遇因受阻而駛入機動車道的非機動車時,應注意減速、避讓。
第四十八條 農(nóng)用運輸車在城市街道行駛時,最高時速為四十公里;在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五十公里。
以柴油為動力的后三輪摩托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遇有以下情形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雨天在渣油路面不得滑行;
。ǘ┩ㄟ^鐵路道口時,不得變速、滑行;
。ㄈ┮簤褐苿友b有真空加力裝置的,不得熄火滑行;
(四)拖拉機在下坡時,不準中途變速、滑行。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機動車駕駛員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還可并處吊扣七至十天駕駛證。
第五十條 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行經(jīng)渡口時,可以優(yōu)先過渡。
第五十一條 在沒有人行橫道線的道路上,機動車輛遇有列隊或者盲人以及行走不便的行人橫過道路時,必須讓行。
第五十二條 拖拉機進入市區(qū),須按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五十三條 非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菣C動車道劃有右轉彎專用車道的,只準右轉彎車輛依次順序通行,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不得占用;
。ǘ┳筠D彎時,按導向標線行駛,沒有導向標線的,車輛必須繞過路口中心點。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直接責任人五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公路、街道或者人行道上學騎自行車、三輪車。
摩托車不得并排行駛。
違者處直接責任人五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囆械酪粋扔姓系K物時,在無障礙物的一側距障礙物二十米內(nèi),不得停車;
。ǘ┕财、電車、出租車靠站停車,須距站四十米以外開右轉向燈減速慢行,并注意避讓非機動車。停車時,右側車廂須與站臺保持平行,駛離?奎c時,須開左轉向燈,并應在四十米內(nèi)駛入機動車道;
(三)停車時,車輛右側與人行道或者站臺的間距不得大于五十厘米。在沒有人行道或者站臺的道路上,應靠路肩停車;
(四)出租車在城區(qū)主干道臨時停車,須按公安機關指定的站點?,未指定?奎c的依前項規(guī)定依次停車;
。ㄎ澹┚嗥马敹變(nèi),不得停車。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機動車駕駛員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停車時,如有設置防溜墊物,駛離前應負責清理。違者處機動車駕駛員五元罰款,還可并處吊扣七至十五天駕駛證。
第七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五十七條 行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坏每缭交蛘吲实歉綦x護欄和隔離帶;
。ǘ┨艨肝矬w不得伸入車行道。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直接責任人五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跈C動車道上,不得從車輛左側上下車;
。ǘ┎坏迷谲嚿先挤疟夼诨蛘呦蜍囃鈷仈S物品和吐痰;
。ㄈ┬熊嚂r,不得與駕駛人員交談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ㄋ模┠ν熊嚭笞某塑嚾耍坏脗茸、倒坐、撐傘或者雙手持物;
(五)不得強行乘車
違反上述規(guī)定處直接責任人五元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企業(yè)、廠礦、林區(qū)、港口等單位修建的生產(chǎn)作業(yè)道路,其交通管理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中各條款的限量數(shù)均含本數(shù)。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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