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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31 15: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國土資源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有效監(jiān)督,督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轄區(qū)內從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對轄區(qū)內從事國土資源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以及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以屬地監(jiān)督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六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日常巡查、專項執(zhí)法檢查、個案調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訪等方式對被許可人從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第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轄區(qū)內被許可人實施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礦產資源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的措施。
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及時記錄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應當建立必要制度,通過宣傳、教育、培訓、行業(yè)自律等方式,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守法生產建設,提高監(jiān)督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轄區(qū)內的被許可人基本信息數據庫,及時、準確、完整地建立被許可人的管理檔案,并推行被許可人信用信息征集、評價、披露制度。
第十條 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qū)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抄告函連同行政處罰決定書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理后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抄告函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抄告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鏅C關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
。ǘ┍怀鏅C關名稱;
。ㄈ┍辉S可人基本情況;
(四)違法事實;
(五)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情況;
(六)抄告時間和抄告機關。
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抄告函應當加蓋抄告機關印章。
第十二條 抄告機關可以采取直接或者郵寄的方式將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抄告函送達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由被抄告機關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時間并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舉報被許可人的違法行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舉報信息,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ㄒ唬┘皶r進行登記舉報;
。ǘ┙浐藢,屬于本機關管轄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有關機關;無法轉送的,應當記錄在案;
(三)舉報件處理完畢,應當將舉報材料與處理結果歸入被許可人的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ㄒ唬┥米愿淖兂鲎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及其條件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二)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不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或者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四)不依照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ㄎ澹┪唇浥鷾,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
。┓伞⒎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
。ㄒ唬┬姓S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ǘ┓ㄈ嘶蛘咂渌M織依法終止的;
。ㄈ┬姓S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ㄋ模┮虿豢煽沽е滦姓S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設區(qū)市、縣(市、區(qū))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下列行政許可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ㄒ唬┏鲎尳鸪^1000萬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核;
。ǘ┺D讓金額超過500萬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三)價款超過100萬元的采礦權出讓登記;
(四)轉讓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采礦權轉讓登記;
。ㄎ澹┓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的事項包括:
(一)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制度建設情況;
(二)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許可的主體和權限是否合法;
。ㄈ﹪临Y源行政許可是否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
。ㄋ模┦欠窆拘姓S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格式文本等;
。ㄎ澹┦欠窆_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結果;
。┦欠褚婪ㄊ芾、履行告知義務、舉行聽證;
。ㄆ撸┞男斜O(jiān)督檢查職責情況;
。ò耍⿲嵤┬姓S可是否違法收費;
(九)行政許可是否顯失公平;
。ㄊ┮婪ūO(jiān)督檢查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ㄒ唬╅_展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
。ǘ┩ㄟ^備案方式,審查有關文件、決定;
。ㄈ┱{閱審查有關案卷、文件或者資料;
。ㄋ模⿲ο录墖临Y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質詢;
。ㄎ澹┫蛏鐣鹘绾凸芾硐鄬θ苏{查;
(六)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土資源行政許可行為的投訴、舉報;
(七)對重點問題組織調查或者督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無法定依據處罰、收費;
。ǘ⿲嵤┦召M、罰款或者扣押物品不出具有效票據或者文書;
。ㄈ┧饕、收受被許可人的錢物和參加、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以及各種消費娛樂活動;
。ㄋ模┮靶U執(zhí)法或刁難、報復被許可人;
。ㄎ澹┮员O(jiān)督檢查為由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違反前款規(guī)定,視情節(jié)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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