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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97-12-19 09:17    【  【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勘察設計市場,加強市場管理,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實現生產要素的優(yōu)化配置,維護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為新建、擴建和改造的、投資規(guī)模在1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進行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的經營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對地形、地質和水文等要素進行測量、勘探、測試及綜合評定,并提供可靠性評價與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的活動。工程設計是指為工程建設進行綜合性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資料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應公平競爭、公正交易,禁止封鎖和壟斷。

  第五條 撫順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yè)的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勘察設計市場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劃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成立新的勘察設計單位程序為單位申報、市建委初審、有關專業(yè)部門會簽、省建設廳和國家建設部批準,再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具有《工程勘察證書》、《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以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等證件,按批準的等級和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具有建設工程項目的計劃任務書、計劃批件和項目報建手續(xù),才能進行勘察設計活動。

  第八條 外埠勘察設計單位來撫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必須到市建委驗證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xù),并到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經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國外、港澳臺地區(qū)的勘察設計單位到撫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九條 市建委對勘察設計單位資格實行年檢制度?辈煸O計單位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到市建委申報年檢,未經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單位不能繼續(xù)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設計人員等變更時,應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市建委備案。

  第三章 承發(fā)包管理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發(fā)包經營活動的單位,均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恪守職業(yè)道德。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項目的發(fā)包方式按下列規(guī)定實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或設計方案競選:

  (一)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居住小區(qū)、高層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區(qū)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和重要風景區(qū)的建筑物,總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的工業(yè)、市政工程等項目,都必須實行招投標制度。

 。ǘ┛偨ㄖ娣e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業(yè)建筑,總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或八層及以上的建設項目、住宅建筑及住宅小區(qū),市區(qū)內重點街區(qū)和十四條主要道路兩側,廣場、主要風景區(qū)和城市出入口周圍的建設項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具有紀念意義、形象性建設項目和城市雕塑等,都必須實行建筑設計方案競選制度。

 。ㄈ┍C芑虮容^簡單的小型項目、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下和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申請,經市建委批準后,可不實行設計招標和方案競選,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設計,但應到市建委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應按照勘察設計市場的運作程序,即勘察設計項目登記、發(fā)布信息、承發(fā)包、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勘察設計成果登記和兌現勘察設計合同等六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活動。建設單位應在指定的交易場所內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發(fā)包、招標、方案競選、合同登記和兌現合同等活動;勘察設計單位應在指定的交易場所內進行工程勘察設計的項目承包、投標、合同登記、勘察設計成果登記和兌現合同等活動,嚴禁場外交易。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國家沒有具體規(guī)范或規(guī)范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設計標準的特種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應由工程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到市建委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委托未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工程勘察設計。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資格證書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確需超范圍承擔任務時,應向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批準,并由市建委確認的勘察設計單位對其勘察設計成果進行審查。審查單位對審查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圖章、圖簽、執(zhí)業(yè)注冊建筑師結構工程師章戳等,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轉讓,更不得偽造和涂改。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勘察設計任務,不準在設計文件中故意擴大設計概算或指定采用產品的生產廠家,不準侵犯其他單位的知識產權,不準在設計文件中采用已經明確規(guī)定淘汰或落后的工藝及產品。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不準采取壓價等不正當手段委托勘察設計,不準擅自修改、變更勘察設計文件。勘察設計文件確需變更時,由原勘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單,并作為勘察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變更初步設計時,須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利用職權強行指定勘察設計項目的承擔單位,不準指定勘察設計代審代簽單位。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市場管理部門可委托第三方作為中介方,代勘察設計單位發(fā)放施工圖及工程地質報告,代勘察設計單位收繳勘察設計費。

  第四章 合同及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發(fā)包活動時,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guī)定簽訂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合同,并報市建委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鑒證備案。簽訂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使用規(guī)定的統(tǒng)一合同文本。

  在勘察設計合同中,應按國家要求確定合理的工期。

  第二十四條 對比較復雜的建設工程,經市建委批準,允許分包部分勘察設計項目。分包方應與總包方簽訂合同,總包方對整個勘察設計負責。嚴禁已分包的項目再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勘察設計市場管理部門應遵照國家規(guī)定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收費。不應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不得自行提高或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收費標準。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實行全面質量管理,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勘察設計成果應實行質量自檢評定,為用戶提供合格的勘察設計成果,對交付的工程勘察設計成果質量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建委對工程勘察設計成果實行監(jiān)督審查制度。對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實行抽查制,對丙、丁勘察設計單位實行全檢制。勘察設計成果(施工圖、工程地質報告)應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并實行質量監(jiān)督檢查,經登記、監(jiān)督檢查合格后加蓋“撫順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勘察設計審查專用章”。未經登記、監(jiān)督檢查的勘察設計成果不得使用、不得施工,發(fā)現后立即予以收繳。

  第二十八條 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應實行三階段設計,即方案優(yōu)選、初步設計和施工圖施計;對投資規(guī)模在10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按方案優(yōu)選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進行,由建設單位向市建委申報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市建委應從接到申請報告及合格文件之日起,一般項目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大中型項目不超過七個工作日內批復。審查的重點是建筑立面、街景等環(huán)境設計和技術經濟政策貫徹情況。

  第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按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深度及內容編制,加蓋出圖專用章,標明勘察設計單位名稱、資格等級、證書編號,并經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及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

  勘察資料、設計文件及全部原始資料,應按有關規(guī)定存檔。

  第三十條 工程施工前,勘察設計單位應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大中型建設項目和特種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勘察設計單位應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研究處理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技術服務,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限期補辦手續(xù),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招投標活動的,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沒收勘察設計單位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款2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額2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罰款均不得超過1萬元;

  (四)對出賣、轉讓或偽造、涂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圖章、圖簽、執(zhí)業(yè)專用章等證件的,是個人責任的,兩年內不予注冊,收繳證件;是單位責任的,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單位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ǘ┻`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除責令改正、恢復原設計并按原設計施工外,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ㄈ〾旱涂辈煸O計收費標準,對建設單位處以2至3倍壓低部份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四)未在指定市場進行勘察設計項目承發(fā)包交易的,勒令解除其承發(fā)包關系,并對雙方分別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ㄎ澹┦褂梦唇涃|量監(jiān)督檢查的勘察設計文件的,對建設、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三方分別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市場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不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三十四條 對利用職權強行指定勘察設計單位或管理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有異議,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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