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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04 14: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榕政綜[2000]254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瑯岐經濟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住房供應體系,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建設部《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zhèn)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zhèn)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對象為處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簡稱“雙困戶”)。
第五條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鎮(zhèn)廉租住房建設管理指導等工作。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
。ㄒ唬v退的并符合市政府規(guī)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ǘ┳畹褪杖爰彝コ凶獾姆鲜姓(guī)定的建筑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租住公有住房;
。ㄈ┱蛦挝怀鲑Y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ㄋ模┱蛦挝怀鲑Y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ㄎ澹┥鐣栀浀姆狭庾》繕藴实淖》;
(六)市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來源;
1、市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2、政府財政補助款;
3、住房公積金部分增值資金;
4、社會捐助收入。
第七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要保證基本生活設施配套,并嚴格控制建筑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
第八條 每戶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
第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ㄒ唬┥暾。住房困難家庭戶應分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未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向街道、居委會提出申請,由居委會、街道進行初審;承租直管公房的,向所在房管所提出申請,由區(qū)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初審;承租市房地產管理局直管公房的,向市直管房管所申請,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房管處初審;區(qū)屬、市屬、省屬企業(yè)職工分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進行初審;各相關部門初審后,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復審。
住房困難家庭戶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家庭戶籍以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3、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區(qū)居民,應提交經年審有效的《福州市城區(q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兌現證》或《福州市特困職工優(yōu)待證》;
4、家庭現有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現住房租賃憑證或房產證或無房證明)。
“雙困戶”所在的街道、居委會或所在單位要實行代辦制,竭誠為“雙困戶”服務。
。ǘ┑怯。市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并經綜合平衡后輪候配租。
。ㄈ┖灱s。入住廉租房時,承租人與廉租住房的產權單位簽訂《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條 凡實行住房貨幣補貼的單位,其職工不能申請承租廉租住房。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公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十二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當家庭年收入連續(xù)兩年達到上一年全市最低家庭收入標準2倍的,或者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住房補貼的,應當及時向廉租住房的產權單位報告,并在半年內騰退廉租住房;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住房的,按商品租金計租,并補交逾期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單位應當定期對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掌握變動情況,并按規(guī)定調整租賃關系和租金。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的,同戶籍的家庭成員需要繼續(xù)承租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辦理繼續(xù)承租手續(xù)。
第十五條 新建成片廉租住房應當實行租賃管理和物業(yè)管理相結合,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受廉租住房產權單位委托對廉租住房實施統(tǒng)一管理。但物業(yè)管理費應當從低收取。
第十六條 新購建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租金使用管理有關規(guī)定合理使用,?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單位應當參照公房修繕范圍對所管理的住房進行維修養(yǎng)護,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的產業(yè)管理,設立專門帳冊、表卡,建立住房檔案,并隨廉租住房使用情況的變化進行變動。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將廉租住房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閑置。凡承租人有上述行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月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應當補齊拖欠的租金,每逾期一個月,按租金標準的5%繳納滯納金;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產權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條 單位為其職工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該單位為職工申請廉租住房的資格。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請廉租住房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建設部《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從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轄縣(市)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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