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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5-04-12 09:04    【  【打印】【我要糾錯】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平頂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4月4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zhí)行。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平頂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通知》(國發(fā)[2003]18號),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通知的意見》(豫政[2003]2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國家下達的建設投資計劃,享受政府提供的優(yōu)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出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辦法所稱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年均收入低于市區(qū)年均收入水平的家庭;無房戶是指未購買公有住房、集資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社會或單位租賃住房的家庭;住房困難戶是指人均居住面積低于市區(qū)人均居住面積最低標準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積最低標準由市房改部門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隔年公布一次。

  第三條 本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改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政策和配套方案;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計劃的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發(fā)展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規(guī)劃、物價和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房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市房改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計劃

  第五條 市政府房改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在做好市場需求調查、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市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房改、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經市政府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并報市政府批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后,納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tǒng)一管理。

  第七條 經市政府批準后的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按經濟適用住房申報條件和程序,統(tǒng)一上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

  第三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優(yōu)惠政策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fā)。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國家明文規(guī)定不能減免的除外)減半征收。

  第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或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除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手續(xù)外,還應當提供市房改部門出具的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zhí)行,不得上浮。

  第十一條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yōu)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fā)放。

  第四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ㄒ唬┱M織協(xié)調、企業(yè)市場運作原則。具備集中開發(fā)建設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部門依法組織招投標確定開發(fā)建設單位。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集中開發(fā)建設項目投標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必須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項目投資規(guī)模30%以上的資金;具有良好的開發(fā)業(yè)績和社會信譽度。

  中標的開發(fā)建設單位必須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中標單位均不得轉包。

  (二)屬地管理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管理,市區(qū)范圍內的所有單位、駐平部隊及其他經濟組織,不論隸屬關系,凡利用自有存量土地申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必須首先向市房改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后,再辦理其他有關手續(xù)。

 。ㄈ┛偭靠刂圃瓌t。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由市房改部門依據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經濟發(fā)展狀況和中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及住房困難戶的需求情況,制定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并根據需求及時進行調整,基本達到供需平衡,防止盲目建設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戶型面積。經濟適用住房戶型的建筑面積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其中中套戶型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小套戶型控制在60平方米。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于戶型總數的50%.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jié)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采用招投標、方案競選等方式,優(yōu)選規(guī)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積極推廣運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住宅的整體建設水平。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監(jiān)理制度,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合格率100%.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綜合驗收制度。由市房改部門會同規(guī)劃、發(fā)改、建設、國土、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建設部《住宅小區(qū)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組織驗收,未通過綜合驗收或經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住宅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fā)建設單位對其開發(fā)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終生責任。住房銷售時,應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五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房改部門共同審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核算住房成本并分別向市物價管理部門和市房改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房改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guī)定審查成本費用,核定銷售(預售)價格。

  第十九條 經審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fā)住房的基準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上浮幅度,由市物價管理部門在核定價格時確定,下浮幅度不限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一經確定公布或審批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凡未按規(guī)定確定或審批價格的,市房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fā)銷售(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批準文號和銷售價格,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對違規(guī)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要嚴肅查處。

  第二十一條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管理部門核發(fā)的交費登記卡,并加蓋執(zhí)收單位公章。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六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開發(fā)建設單位進行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前,應憑市物價管理部門與市房改部門共同審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文和相關資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進行預售登記,領取《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每個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斜臼惺袇^(qū)常住城鎮(zhèn)戶口的一對夫婦為一個申購家庭(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和單親家庭),且至少夫婦一方具有本市市區(qū)常住城鎮(zhèn)戶口;

  (二)家庭年均收入屬中低收入水平;

 。ㄈ┘彝ト司幼∶娣e低于市區(qū)人均居住面積最低標準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無房的本市軍隊轉業(yè)干部(含外地籍落戶本市的軍轉干部)、或經市委組織部引進的專業(yè)人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可不受規(guī)定條件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 購房戶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yōu)惠,須按屆時同地段的商品房價格補交超面積部分的差價,作為我市廉租住房的專項資金。未補交差價的,房管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手續(xù)。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按國家規(guī)定繳納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第二十六條 房管、土地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須分別在《房產契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中加蓋“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字樣印章,并分別注明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以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面積。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3年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交易。其出售時應按屆時同地段商品房價(或評估價)與經濟適用住房實際差價3%的比例向市房改部門交納所得收益,作為我市廉租住房的專項資金。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補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或私自轉讓

  第七章 集資建房管理

  第二十八條 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計劃、用地計劃、建設標準、優(yōu)惠政策、上市條件、價格核定、供應對象的審核等,統(tǒng)一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

  集資建房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qū)和困難企業(yè),經批準,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有存量土地集資建房。參加集資的職工必須嚴格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被拆遷戶和住房困難戶家庭,不得對外銷售

  第三十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戶、安居工程房或參加了集資建房的職工,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建房。

  第三十一條 集資建房企業(yè)不得占用生產用地,不得在不可售房區(qū)內集資建房。嚴禁任何單位新征土地集資建房,或借集資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fā)。

  集資建房價格只允許收取規(guī)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二條 集資建房須嚴格按照市房改部門核準的總面積、戶數及戶型進行建設,嚴禁批少建多、批小建大。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原計劃的,必須重新報批。未經市房改部門審批,不得按集資房辦理產權發(fā)證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集資建房款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制度,其使用情況接受市財政部門和市房改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八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凡已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公房租房戶購買并入住經濟適用住房后,原租住公房須在3個月內退還原產權單位。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yōu)惠政策從事商業(yè)開發(fā)。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下列違法違紀行為予以查處

 。ㄒ唬⿲ξ唇浥鷾剩米愿淖兘洕m用住房或集資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土地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ǘ⿲Σ荒馨雌谕瓿山洕m用住房建設計劃的建設單位,不予下達新增計劃。對擅自改變建設項目內容和性質的,由市房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追繳其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享受各項優(yōu)惠政策的全部費用。

 。ㄈ┪慈〉媒洕m用住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房屋預售和刊登預售廣告。擅自預售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ㄋ模⿲ι米蕴岣呓洕m用住房或集資建房銷售價格,或不執(zhí)行市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ㄎ澹┥米韵蛭慈〉觅Y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建房的,由市房改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與商品房的差價,并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ε撟骷佟㈦[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的個人,由市房改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房人按屆時同地段的商品房價格補足差價,否則不予辦理房屋產權、房地產抵押或交易過戶等手續(xù),已辦理的依法予以注銷,同時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購房者自行承擔。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改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房改、發(fā)改、房管、物價、土地、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報市房改部門審核備案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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