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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3-2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設區(qū)的市、縣級市和縣城(以下簡稱城市)征收、使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統(tǒng)一安排、分部門管理、?顚S煤拖染S護后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年度收入預算草案和年度支出預算草案,并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用于城市維護和建設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和交通標志維護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設區(qū)的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用于中小學校舍修繕補助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
縣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同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征收、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jiān)督。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鞘芯S護建設稅;
。ǘ┏鞘泄檬聵I(yè)附加;
。ㄈ┩恋爻鲎尳鸷屯恋卦鲋刀;
(四)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城市舊區(qū)改建費、供水設施增容建設費;
(五)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市政公用設施使用費、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機動車輛城市道路維修費,以及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利用貸款修建道路、橋梁和隧道并按規(guī)定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等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收入;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
。ㄆ撸└骷壢嗣裾捌溆嘘P部門安排的用于城市維護和建設的資金;
。ò耍┮婪ㄒM的港、澳、臺及國外資金;
。ň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用于城市維護和建設的資金。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由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征收、代征。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征收、代征部門和單位,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年度收入預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代征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必須按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和上繳,存入同級金庫或者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送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收入執(zhí)行情況,并同時抄送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教育部門。
第十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是依照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用于城市維護和建設的專項資金。其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ㄒ唬┏鞘械氖姓O施、園林綠化設施、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以及路燈照明設施的維護和建設;
。ǘ┏鞘械墓步煌ā⒐┧⑷細夂图泄嵩O施建設的補助;
。ㄈ┏鞘械墓蚕涝O施和交通標志的維護;
(四)設區(qū)的市和縣級市中小學校舍的修繕補助;
(五)直接為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服務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教育部門應當根據(jù)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事業(yè)發(fā)展計劃,編制本部門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年度支出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根據(jù)統(tǒng)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編制本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年度支出預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教育部門,應當根據(jù)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年度支出預算指標,組織本系統(tǒng)的有關單位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支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年度支出預算指標和支出使用計劃進行調(diào)整或者變更時,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收入執(zhí)行情況、年度支出預算指標和支出使用計劃,合理調(diào)度并及時撥付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應當實行專項預算管理。其中屬于基本建設的部分,按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屬于其他建設和經(jīng)常性維護的部分,按投資估算指標和作業(yè)量實行專項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 使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定額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教育部門的經(jīng)費支出,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不得挪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應繳未繳、應征未征或者隨意減免,以及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由財政、審計和稅務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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