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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14 10: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哈爾濱市政府2003年5月14日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保障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國家和省、市政府出資、融資,并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稽察,是指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和主要方面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fā)展計劃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并受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委托或者配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對國家、省有關部門直屬項目進行稽察。
市發(fā)展計劃行政部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機構(以下簡稱稽察機構),具體負責稽察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主要內容:
(一)被稽察單位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情況;
(二)被稽察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
(三)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內容、招標投標以及工程建設、竣工驗收等有關情況;
。ㄋ模┍换靻挝挥嘘P重大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七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者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者專項稽察等方式。
根據實際需要,市發(fā)展計劃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監(jiān)察、財政、審計、金融、建設等有關部門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參與稽察,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內容進行檢驗和鑒定。
財政、審計、建設、監(jiān)察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的檢查做出的結論,能夠滿足稽察工作需要的部分,稽察機構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
第八條 稽察機構進行稽察應當于五日前通知被稽察單位,特殊情況需要立即開展稽察的,應當經市發(fā)展計劃行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 稽察人員開展稽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箜椖拷ㄔO單位提供與稽察有關的文件、資料、數據,查閱項目單位或者銀行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對有關人員進行質詢;
(二)對重要的證據有權進行錄音、復制、拍照或者錄像;
。ㄈ┫蝽椖繀⒔▎挝弧⒃O備材料供應商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企事業(yè)單位調查和了解有關情況,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有關資料;
(四)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ㄎ澹┛梢赃M入施工、倉儲、辦公、檢測、試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和地點進行現場查驗和取證。
第十條 稽察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婪男新氊煟瑘猿衷瓌t,秉公辦事,維護國家利益;
。ǘ┛陀^公正地反映項目建設的情況和問題;
。ㄈ┎坏酶深A項目單位的正常建設活動,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ㄋ模┡c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ㄎ澹┍J貒颐孛芎捅换靻挝坏纳虡I(yè)秘密。
第十一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經費外所發(fā)生的專項經費由市財政核撥。稽察機構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被稽察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旖Y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稽察機構或者市發(fā)展計劃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ǘ┌l(fā)現稽察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可以向稽察機構、市發(fā)展計劃行政部門及紀檢監(jiān)察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稽察機構提供稽察所需的文件、資料、數據;
。ǘ⿲熘猩婕靶枰藢嵒蛘呷∽C的,應當向稽察機構說明情況,不得拖延、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結束后,應當及時做出稽察結論。
稽察中發(fā)現的一般問題,下發(fā)意見書,要求被稽察單位進行整改;對發(fā)現的較嚴重問題,下達整改通知,責令限期進行整改;發(fā)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市政府。
第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接到意見書或者整改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并向稽察機構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六條 稽察機構應當督促被稽察單位進行整改,并根據被稽察單位提報的整改報告進行復查。
第十七條 對被稽察單位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市發(fā)展計劃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暫停建設項目或者暫停責任單位新項目的審批。
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職權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撥付、凍結或者回收國有投資,或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及法規(guī)、規(guī)章的,由市發(fā)展計劃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在稽察過程中發(fā)現嚴重問題涉及有關人員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對責任人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在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過程中拒絕、阻撓稽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稽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國家挽回重大損失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區(qū)、縣(市)對本級政府出資、融資的建設項目的稽察,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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