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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5號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建立開放型有秩序的建設市場,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yè)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招投標)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通過競爭,擇優(yōu)選用施工單位,以鼓勵先進,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工期、合理造價,充分發(fā)揮投資效益。
第三條 招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干擾招投標活動,損害招投標雙方的利益。
在招投標中,招投標雙方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我區(qū)施工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停緩建后恢復建設的項目)及根據國家規(guī)定按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除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必須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由自治區(qū)建設廳負責組織領導。為了加強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自治區(qū)建設廳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門分別設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具體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及自治區(qū)頒發(fā)的招投標條例、規(guī)定,制訂本地區(qū)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
。ǘ⿲彶檎袠藛挝坏馁Y格,審批建設單位的招標申請;
(三)審定標底;
。ㄋ模﹨f調、栽決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的有關爭議,審批建設工程的評標結果。
第六條 招投標工人實行分級管理。自治區(qū)負責管理監(jiān)督國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屬于自治區(qū)基建主管部門審批擴初設計的地方項目;其它建設項目由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
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邊遠地區(qū)工程、工期要求緊迫,又不十分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級管理辦法分別由自治區(qū)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同建設單位協商審查,確定具有相應能力的施工單位。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實施招標工作的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ㄈ速Y格;
。ǘ┯信c工程任務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決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
。ㄈ┚哂薪M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提出標底的能力(標底亦可委托其他單位代編);
。ㄋ模┯袑ν稑藛挝贿M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能力;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按照投標分級管理范圍填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申請表》,并附具備招標條件的簡要說明,待批準后方可組織招標。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指定招標單位。
第八條 招標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批,有施工圖或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ǘ┮蚜腥肽甓然窘ㄔO計劃,資金、主要材料、設備的來源和指標均已落實;
。ㄈ┙ㄔO用地的征用及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規(guī)劃部門頒發(fā)的建設許可證;
。ㄋ模┩瓿闪说缆、水、電及施工場地平整等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ㄎ澹┙ㄔO工程招標申請表已經審批同意。
第九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ㄒ唬┕_招標:招標單位公開發(fā)布招標廣告;
。ǘ┭堈袠耍河烧袠藛挝幌蛴谐邪芰Φ氖┕て髽I(yè)發(fā)出招標通知書或邀請函,邀請參加投標的單位應不少于三家;
。ㄈ┳h標:對于不能形成競爭局面的工程項目,可按分級管理辦法由自治區(qū)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推薦投標單位,然后招標、投標單位雙方協商確定有關事宜。參加議標的單位應不少于兩家。
第十條 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專業(yè)工程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ㄒ唬┐_定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
。ǘ┌l(fā)出招標廣告或邀請書;
。ㄈ┚幹普袠宋募皹说祝⒔浗ㄔO銀行審查同意后的標底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ㄋ模⿲ν稑藛挝贿M行資格審查;
。ㄎ澹┓职l(fā)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負責解答招標文件中的問題;
。┲鞒珠_標,審查投標標書;
。ㄆ撸┙M織評標并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中標單位;
。ò耍┌l(fā)出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ㄒ唬┕こ叹C合說明--工程名稱、地址、工程項目的內容,發(fā)包范圍、技術要求、工期及質量標準、現場情況和對投標單位的資格等級要求等;
。ǘ┍匾脑O計圖紙、資料及說明;
。ㄈ┙ㄖ娣e和主要實物工程量清單及參考數據;
(四)物資供應方式、材料設備價格及調價辦法;
。ㄎ澹藘r匯總表及工程款結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條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裝修等級、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ㄆ撸┲袠嗽u定條件;
。ò耍┰O標須知,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如確需修改或補充者,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否則招標單位要負責賠償該項條款修改后給投標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不得私自開拆投標函。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必須組織編制標底(無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編制),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后,開標日期之前,按分級管理辦法填報《招標工程標底審查表》,交自治區(qū)或盟市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后,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標底未經審定,不得開標。
第十五條 編制標底的原則:
。ㄒ唬说妆仨毧刂圃谏霞壟鷾实目偢潘慊蛲顿Y包干的限額之內,如有突破應先經原批準單位批準修正概算;
(二)標底的內容、項目劃分、單價應與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報價的要求一致;
。ㄈ说變r格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ㄋ模┲饕牧系膬r格波動因素,需中標單位承擔風險時,應在標底和報價中考慮適當的切實可行的風險系數,一次包死,不留活口;
。ㄎ澹┮粋招標項目只確定一個標底,并在開標前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企業(yè)資格等級證書的區(qū)內及辦理了《外進施工企業(yè)承包工程審批表》手續(xù)的區(qū)外施工企業(yè),均可按營業(yè)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基本內容為:
。ㄒ唬┚C合說明:包括承擔工程的名稱、范圍、報價總金額、工程質量標準及開竣工日期;
。ǘ└黜椯M用計算說明;
(三)單位工程造價表;
(四)施工組織設計及保證質量與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組織機構和主要人員及機具配備;
。ㄎ澹┩稑似髽I(yè)全稱及法人代表簽章,然后密封發(fā)出。
第十八條 投標書發(fā)出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調整報價或附加說明,原標書中相應部分應以投標有效期間內最后的函件的報價或說明為準。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標價。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在按招標要求投標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議方案”,包括修改設計、合同條款、承包范圍等,并做出相應的報價,供招標單位選用。
第五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會由招標單位主持。并邀請自治區(qū)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各投標企業(yè)及有關單位參加。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宣讀評標原則和標底,當眾啟封宣讀各投標書。
第二十三條 標書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廢標: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和法人代表的簽章;
。ㄈ藭鴷鴮懥什、字跡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
。ㄋ模藭鴪髢r不明確或在無“建議方案”情況下一個標有兩個以上報價,又未聲明其中哪一個有效;
。ㄎ澹o故不參加開標會議;
。藭倪_日期已經超過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主持,并與自治區(qū)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上級主管部門、建設銀行和標底編審單位等組成評標小組進行。
第二十五條 評標、定評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明確的評定條件,對報價、工期、施工方案、保證質量措施、投標企業(yè)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要本著公正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就近擇優(yōu)選定中標單位;
。ǘ┰u標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后一周內完成并確定中標單位,大、中型項目一般應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條 民用工程的中標價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3%之間,工業(yè)交通項目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5%之間。
投標報價都超出浮動上下限時,如屬于標底計算錯誤應按實予以調整,如標底無誤招標單位可以拒絕所有的投標,另行招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在確定評標結果后,填寫《招標工程中標審批表》,按分級管理范圍報自治區(qū)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批準后即可通知中標單位。對未中標企業(yè),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文件及資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標單位的中標價付給標書編制補償費,其標準為:
。ㄒ唬藘r在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為700元至1000元;
。ǘ藘r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為500元至700元;
(三)標價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為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八條 招標工程決標后在半個月以內應按分級管理辦法向自治區(qū)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交納管理費,其標準為:
(一)中標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四及萬分之二交納;
。ǘ┲袠藘r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五及萬分之三交納;
。ㄈ┲袠藘r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六及萬分之四交納。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簽訂及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簽訂承包合同應以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和雙方簽署的補充文件為依據。
承包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件》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十五天內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責任方應付中標價格2%的損失賠償費給對方。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工期應以國家頒發(fā)的工期定額為基礎,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給中標單位提前竣工獎。
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應從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準之日算起,中標單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時,應按合同中提前竣工獎數額交納賠償費。若由于招標單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時將提前竣工獎如數付給中標單位。
第七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施工單位及直接責任者,應給予警告、罰款以及取消招投標資格等處罰,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一)私自或越級承發(fā)包工程的;
(二)不執(zhí)行本辦法,不經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自行組織招投標的;
。ㄈ┩稑藛挝淮ㄗ鞅,哄抬標價的;
(四)泄漏標底的;
。ㄎ澹┰谡型稑诉^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賄受賄,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承發(fā)包單位有違反上條第(一)、(二)、(三)項的,可根據情節(jié)情況,罰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時,不予辦理開工手續(xù)及撥付或借貸工程款;受處罰兩次以上者加重處罰。
罰款由招投標辦公室出據,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當地財政。
違反第(四)、(五)項的,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處罰有爭議的,可向上一級基建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的結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中外合資建設項目、中外合作建設項目、外國投資和世界銀行貸款建設項目如需邀請外國工程公司參與投標承包,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qū)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qū)建設廳頒發(fā)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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