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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

2008-06-13 08:47    【  【打印】【我要糾錯】

京建物[2008]393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現就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通知如下:

  一、2008年2月1日起簽訂商品住宅買賣合同(包括其他轉讓協(xié)議,以下同)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如下:多層(六層及六層以下)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層(六層以上)為200元/建筑平方米。

  二、業(yè)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xù)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時間應當在商品住宅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

  三、2008年2月1日后簽訂商品住宅買賣合同,且已按原規(guī)定標準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到原交存單位辦理多退少補手續(xù)。

  四、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仍按照原標準執(zhí)行。

  五、住宅小區(qū)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qū)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guī)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住宅區(qū)內非住宅物業(yè)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京建物[2004]511號)廢止。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延伸閱讀: 北京市 住宅 專項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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