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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7 14: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為加快解決中低收入拆遷居民的住房安置問題, 做好對拆遷居民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中心城區(qū) (外環(huán)線以內)按照帶規(guī)劃條件和戶型標準、帶開工竣工和入住時間、帶銷售對象、帶銷售平均價格和最高價格條件招標建設的,向符合條件的拆遷居民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
第三條市房管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 區(qū)房管局負責本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工作。
市建委、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市物價局、市審計局、市監(jiān)察局根據職責分工,協(xié)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斜臼兄行某菂^(qū)非農業(yè)戶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遷的;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城鎮(zhèn)單位從業(yè)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的(具體收入線標準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會發(fā)布);
。ㄈ┎疬w戶實行貨幣安置,原則上平房拆遷補償安置費低于10萬元、樓房低于18萬元,且他處無住房的。
住房拆遷日期和拆遷補償安置費金額以《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為依據。
第五條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拆遷家庭每戶只允許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單位應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時中標的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安排樓層、朝向差價,按門棟制定平均銷售價格,并報市物價局審核。經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由市物價局制發(fā)核準通知。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單位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時,須提供市建委核發(fā)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經市物價局核準的按門棟制定的平均銷售價格及銷售方案、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證明和其他所規(guī)定要件。要件齊全的,由市房管局為其核發(fā)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并在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發(fā)布。房屋銷售價格一經公布,銷售單位不得提高售價。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坐落地址、 面積、房型等情況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政策和銷售價格,由市房管局會同市建委、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市物價局通過媒體逐批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內容做好銷售宣傳工作。區(qū)房管局會同區(qū)拆遷辦組織拆遷單位,在拆遷現(xiàn)場或相關街道辦事處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政策及房源情況進行告示。
第九條申請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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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人由戶主或戶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向拆遷房屋坐落區(qū)房管局提出申請:
1.本人身份證;
2.家庭戶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證明。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年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離退休人員納入養(yǎng)老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憑上一年銀行養(yǎng)老金領取單據證明其收入,未納入養(yǎng)老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由離退休金發(fā)放單位出具其年收入證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單位收入證明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比照居民申請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開具證明;
4.申請人與拆遷單位簽定的《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
“拆遷協(xié)議”已交回房屋拆遷單位的,拆遷單位應向申請人提供“拆遷協(xié)議”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和加蓋拆遷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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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房管局對要件原件進行審驗,并與相關復印件核對,審核無誤的,由申請人填寫《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并將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在拆遷現(xiàn)場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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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示,對申請人相關情況無異議的,由區(qū)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以下簡稱《購房證明》),《購房證明》只限本人使用,且每個證明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同時,在《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中注明“已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由區(qū)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5日內進行核實。對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qū)房管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區(qū)房管局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本區(qū)開具《購房證明》情況報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應定期對資格審查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十條申請人自《購房證明》 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持該證明、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查驗購買人相關證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姓名須與本人所持《購房證明》中申請人姓名相一致,對不一致的,應拒絕向其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與購房人簽定 《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收回購房人所持《購房證明》并留存?zhèn)洳椤=洕m用住房開發(fā)單位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區(qū)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網上銷售,并進行注記,以備核查。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市物價局核定的銷售價格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并在每月10日前將銷售情況報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每月將上月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信息匯總反饋市建委、市物價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定期派員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 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與網上銷售明細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方能辦理權屬登記,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準許轉讓日期。
第十四條購買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銷售和價格主管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投訴。對舉報內容要及時組織調查,認真查處。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對擅自提高或不執(zhí)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單位,由市房管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fā)銷售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價,并對其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罰。根據需要,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部門可提請審計部門或委托會計事務所對開發(fā)銷售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情況實施審查。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做好申請人資格審查、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等工作,對在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管理部門、單位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對出具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管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監(jiān)察部門對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實施監(jiān)察。
第十八條 對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 或采取其他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會同市建委、市物價局等部門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格補足房款,并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拒不騰房、不補交房款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
天津市物價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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