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guī)復習資料:民法相關概念
一、民法概論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物權法》。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guī)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它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它包括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
1.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3+4+2)
3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4個客體:財、物、行為、非物質財富;2種法律關系內容: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
自然人的3種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16)
《民法通則》第11條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類:無民事行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備的4條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財產或經費;
第三,有名稱、機構和場所;
第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包括:財、物、行為、非物質財富。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
2.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
(1)主體變更
①主體數(shù)目變化;
②主體改變-轉讓。
(2)客體變更
①客體的范圍變更;
②客體性質變更。
(3)內容變更
①權利增加;
②權利減少。
3.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
(1)自然終止
民事法律關系的自然終止是指某類民事法律關系所規(guī)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
(2)協(xié)議終止
①即時協(xié)商;
②約定終止條件。
(3)違約終止
民事法律關系違約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fā)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民事法律關系規(guī)范的權利不能實現(xiàn)。
三、民事法律行為
1.內涵
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分類
(1)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3.成立要件
(1)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內容合法;
(4)行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義
1.內涵
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實施民間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三方當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關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jù)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jù)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分為5種代理的責任承擔
1.授權不明確——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代理人承擔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代理人承擔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擔,特殊情況除外。
(四)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滿或完成;
(2)取消代理關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一方或兩方的機構終止。
2.法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單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五、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與被害人之間也形成債的關系。
(二)債的發(fā)生根據(jù)
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債的發(fā)生根據(jù)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合同
2.不當?shù)美?/p>
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
3.無因管理
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4.侵權行為
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5.其他
(三)債的消滅
1.履行
2.抵銷
3.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或法院裁決,可將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
(2)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標的物應收歸國有。
4.混同
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家企業(yè)合并)。
5.免除
債權人放棄債權。
6.當事人死亡
六、物權制度(重點)
(一)內涵
1.注意:《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10月1日起實行。
2.概念: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3.物權的2大法律特征:(1)直接支配;(2)排他。
(二)物權的種類
1.所有權——對自己的物
2.用益物權——對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經營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
(4)地役權;
(5)居住權。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三)六種物權保護方式
(1)請求確認權利;
(2)請求返還原物;
(3)請求恢復原狀;
(4)請求排除妨害;
(5)請求消除危險;
(6)請求損害賠償。
七、知識產權制度
(一)知識產權的涵義
1.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2.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財產權雙重性;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四個種類: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yè)秘密。
3.種類
(1)著作權(版權);
(2)專利權;
(3)商標權;
(4)商業(yè)秘密。
(二)著作權
1.概念與保護對象
(1)概念
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及相關主體對作品享有的人身與財產權利。
(2)在工程建筑領域中保護的對象
①文字;
②美術作品;
③建筑作品;
④圖形作品;
⑤模型作品。
2.著作權的內容(4+3)
(1)著作人身權
①發(fā)表權;
②署名權;
③修改權;
④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
①使用權;
②許可使用權;
③轉讓權;
3.著作權的侵權: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竊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
4.著作權的保護
(1)民事責任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響;
③賠禮道歉;
④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三)專利權
1.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
(1)發(fā)明人或設計人;
(2)發(fā)明人或設計人的單位;
(3)受讓人。
2.專利權的客體
(1)發(fā)明;
(2)實用新型;
(3)外觀設計。
3.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日計算):
(1)發(fā)明——20年;
(2)實用新型——10年;
(3)外觀設計——10年。
注意:注冊商標的期限是從核準之日起計算的。
4.專利權的侵權及保護
(1)未經許可使用;
(2)假冒他人專利;
(3)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
(4)侵奪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
(四)商標權
1.注冊商標的期限
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期限為10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2.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八、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內涵與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超過訴訟時效
(1)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2)可以起訴,法院也應當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無合理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4)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實體權利存在。
(5)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時效限制。
(6)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時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1年,四種情況適用短期訴訟時效: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贈償;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4)寄存財物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為4年;
(2)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酁?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時效繼續(xù)計算
內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xù)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權利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
(2)發(fā)生在訴訟期的最后6個月。
2.訴訟時效的中斷——時效重新計算
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起訴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機構。
(2)債權人提出要求
①向債務人本人提出;
②債務保證人;
③債務人的代理人;
④財產代管人。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確承認了債務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