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建法規(guī)知識:評標委員會成員(2.2)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務或者其他好處的,( )。
A、沒收收受的財物
B、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C、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D、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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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收收受的財物
B、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C、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D、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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