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5 14:05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1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在編制施工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根據施工、生產的具體情況亦可按年編制),經批準后執(zhí)行。各有關部門要確保計劃的實現。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的設備、材料,應列入物資技術供應計劃;所需經費,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勞動保護費用,各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范圍: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主要指影響安全和健康的),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yè)病和職業(yè)中毒為目的的各項措施。
第2條安全措施
1.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安全措施,并要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無安全措施,不得布置開工。
2.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yè)、季節(jié)性施工、多工種交叉作業(yè)等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安全措施,經批準后貫徹執(zhí)行。
3.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yè),帶電作業(yè)(在生產區(qū)域的帶電作業(yè)應按運行單位的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及其他危險作業(yè),施工前必須經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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