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6 10:37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應滿足如下要求:
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yè)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體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掛據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的大小、從業(yè)人員的多少、生產經營規(guī)模的大小等因素確定。
2、除上述以外,從業(yè)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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