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 17:31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Ⅰ 基本要求和內容
(1)建筑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應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xiàn)場試驗人員在現(xiàn)場取樣,并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可的對外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guī)定應取樣數(shù)量的30%。
(3)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3)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4)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6)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國家規(guī)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4)見證人員應持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見證員證。
(5)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對施工現(xiàn)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做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shù)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應制作見證記錄,并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
(6)見證檢測報告應注明檢驗性質為見證送樣,并注明見證人姓名。
Ⅱ 核查辦法
(1)核查設計圖紙、進場材料匯總表、施工記錄、見證記錄、見證檢測報告,檢查是否按規(guī)定的范圍和比例實施見證取樣送檢。
(2)檢查見證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簽章與證件是否相符。
(3)核查見證檢測報告是否注明檢驗性質,是否注明見證人姓名。
Ⅲ 核定原則
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本項目核定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規(guī)定實行見證取樣送檢或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材料種類、數(shù)量與規(guī)定明顯不符。
(2)見證人員無證上崗,簽章與證件不符。
(3)出具見證檢測報告的檢測單位無相應資質或見證檢測報告未注明檢驗性質與見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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