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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原則的司法實踐

2013-11-06 14:49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  【打印】【我要糾錯】

  【學員問題】:情勢變更原則的司法實踐?

  【解答】1、情勢的種類

  所謂“情勢”,是指客觀情況,具體泛指一切與合同有關的客觀事實,如戰(zhàn)爭、經濟危機、政策調整等等?陀^事實的發(fā)生與合同無關或對合同影響甚微,就不屬于“情勢”之例。關于情勢的類型,經過多年司法實踐,德國法上總結的較為完整,其類型可資借鑒。在德國法上“情勢”主要被總結為以下幾類:

   第一,貨幣貶值。在以貨幣作為履行標的的長期雙務合同中,貨幣貶值是一種影響平衡關系的常見類型。主要是對外承接業(yè)務的工程,以美元作為貨幣結算的如果貨幣貶值,將影響實際的工程價款及利潤。

  第二,法律變動與行政行為。法律變動通常為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其一,征收。其二,稅法的變動。其三,經濟管理法律的變動。比如《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導致勞動力成本的大幅上漲。

  第三,災難。天災人禍大多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為“情勢”,還要看其與合同的關聯(lián)程度。就我國而言,在出現(xiàn)災難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通過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加以解決。比如,2003年春開始的SARS在全國蔓延,因為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一大批合同無法履行。

  第四,其他經濟因素的變化。這里的經濟環(huán)境,包括影響民事主體生產和經營的各種客觀因素。其一,成本增加。但只是在特別的情況下,外界因素導致成本異乎尋常地增高,才有適用情勢變更的余地。其二,技術發(fā)展。技術的發(fā)展也可以導致合同標的貶值。 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系障礙,作為判斷標準。應認定這種情勢的變化是重大的,也就是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不僅發(fā)生了變化,而且這種變化對原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重大影響。如國際市場需求大的變化,價格大的起伏,國內政策法律重大調整等。若只是一般變化,對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沒有重大影響,則不認為是情勢變更。

  2、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效力

  (1)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可以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重新達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變得公正合理。變更可以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變更,如合同標的數(shù)額的增減、標的物的變更、履行方式等。

 。2)解除合同。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并結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具體規(guī)定,如果變更合同尚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就可以進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場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勢變更而不能實現(xiàn)的場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勢變更而成為不可期待的場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勢變更而喪失意義的場合。 上述兩個效力的層次是不同的,也就是在認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方面應遵循一定的順序。

  按照合同嚴守的原則,法律優(yōu)先考慮在最大限度范圍內維持原有的合同關系。因此,如果合同有變更的可能,應該首先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還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則考慮解除合同。

  以上內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風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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