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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09: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西泉眼水庫保護,確保水庫安全,防止水體污染和集水區(qū)水土流失,發(fā)揮水庫功能,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西泉眼水庫(以下簡稱水庫)工程設施、水體和集水區(qū)域的保護。
第三條 水庫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歸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工程的義務和制止、檢舉損害水庫行為的權利。
第四條 水庫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統(tǒng)一管理,安全第一,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水庫水體的保護,必須保證二級水的標準。
水庫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從嚴控制,不準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庫保護工作。
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保護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編制水庫保護工作規(guī)劃和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制定和執(zhí)行水庫調度運用方案;負責水庫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做好渡汛防洪工作以及水文預報,水質監(jiān)測,安全保衛(wèi)等項工作;實施本條例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能。
市公安、環(huán)境保護、林業(yè)、土地、農業(yè)、地質礦產等有關部門和水庫所在地的縣(市)、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庫保護工作。
第六條 在水庫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經國家批準征用并設立永久性固定界標以內的水庫用地,歸水庫管理機構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
第八條 水庫的保護范圍:
(一)水庫海拔211米等高線以下的區(qū)域,為一級保護區(qū);
。ǘ┮患壉Wo區(qū)外延至分水嶺脊線之間和水庫最高水位回水線末端以上2000米、寬5500米以內的區(qū)域,為二級保護區(qū);
(三)二級保護區(qū)外水庫上游阿什河集水區(qū)域,為三級保護區(qū)。
第九條 在一級保護區(qū)內,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排放工業(yè)廢水、生活污水;
。ǘ﹥A倒糞便、垃圾、殘土等廢棄物;
。ㄈ┒爵~、炸魚、電魚,捕獵水禽或者放牧;
(四)洗刷儲存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船、容器;
。ㄎ澹┙ㄔ炫c水庫工程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十條 在二級保護區(qū)內,不準有下列行為:
。ㄒ唬┰诟鼗蛘吡值厣鲜┯脛《竞透邭埩艮r藥;
。ǘ╅_荒、采石、采礦、建墳或者擅自取砂、取土;
(三)未經水庫管理機構同意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進行其他方面的開發(fā)。
第十一條 在二級和三級保護區(qū)內,不準建設冶金、化工、造紙、制革、電鍍、印染、制藥等有嚴重污染的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在三級保護區(qū)內現(xiàn)有的生產企業(yè)和個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河道排放污廢水的,不準超過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 在二級和三級保護區(qū)內的生產企業(yè)和個人,由于發(fā)生事故致使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當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和水庫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在二級保護區(qū)內采伐林木的,應當到林業(yè)部門辦理采伐審批手續(xù)。
第十五條 在水庫保護區(qū)范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水土保護,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 在水庫大壩壩體上,不準有下列行為:
。ㄒ唬┣终即髩位蛘邠p壞大壩及其通訊、照明等設施;
。ǘ┓谴髩螌9苋藛T操作輸水閘門、泄洪閘門和相關設施;
。ㄈ┌釀幼o坡石,堵塞觀測井;
。ㄋ模┓撬畮鞂S密囕v擅自通行;
(五)其他危害大壩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大壩背水坡從壩腳線起長1500米,壩端兩側寬各100米范圍內,為護壩用地;在水文測流斷面上下游1000米以內,為水文測流保護范圍。
禁止在護壩用地上和水文測流保護范圍內爆破、打井、取土、挖砂、埋墳、挖溝、筑壩、設障、建造建筑物;禁止在護壩用地上放牧、墾種。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毀壞水庫界標、測量標志、水文遙測裝置、輸電線纜或者電站、變電所設施。
禁止占用輸電線路走廊和光纜通道。
第十九條 在進庫、環(huán)庫公路路面上及兩側邊溝外緣各3.5米范圍內,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毀壞公路的路面、路標、保護樁、橋涵等設施;
。ǘ┙ㄔ旖ㄖ、挖坑取土、開采砂石;
。ㄈ┢渌<肮钒踩男袨。
第二十條 水庫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水庫大壩、溢洪道、閘門以及輸水系統(tǒng)、電站等設施進行安全監(jiān)測,發(fā)現(xiàn)危及水庫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水庫管理機構經過監(jiān)測、檢查,對達不到標準或者損壞的工程設施,應當及時進行維修、養(yǎng)護、加固或者更新。
第二十二條 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在汛前提出渡汛防洪方案,經上級防汛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改變。
第二十三條 在渡汛期間,水庫的調度運用,必須服從上級防汛機構的統(tǒng)一指揮。在發(fā)生超標準洪水或者意外事故危及水庫安全并與上級防汛機構失去聯(lián)系時,水庫管理機構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fā),采取非常措施,保障水庫的安全,并通過一切可能的途徑向下游地區(qū)報警。
第二十四條 水庫遇有特大洪峰需泄洪時,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向下游區(qū)、縣(市)防汛機構進行預報。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渡汛期間,應當配合和支持水庫管理機構工作,不準阻礙和影響防汛搶險。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管理機構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有關技術標準對水庫大壩、溢洪道、閘門以及輸水系統(tǒng)、電站等設施進行安全監(jiān)測,或者發(fā)現(xiàn)危及水庫安全的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ǘ⿲ξ催_到規(guī)定標準或者損壞的工程設施,未及時進行維護、加固或者更新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诙裳雌陂g未按上級防汛機構批準的渡汛防洪方案對水庫進行調度運用,或者遇有特大洪峰泄洪未預報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庫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擅自占用水庫用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ǘ┫蛞患壉Wo區(qū)排放工業(yè)廢水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ㄈ┰谝患壉Wo區(qū)毒魚、炸魚,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一級保護區(qū)電魚,排放生活污水,洗刷車船容器,傾倒糞便、垃圾、殘土等廢棄物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谝患壉Wo區(qū)捕獵水禽的,按照國家和省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诙壉Wo區(qū)、護壩用地和水文測流保護區(qū)范圍內建墳、擅自建造房屋、采石的,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诙壉Wo區(qū)耕地或者林地施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在二級保護區(qū)挖砂、取土的,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ň牛┣终即髩位蛘邠p壞大壩及水庫通訊設施,擅自操作輸水閘門、泄洪閘門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責令賠償;
。ㄊ┌釀哟髩巫o坡石、堵塞觀測井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責令賠償;
。ㄊ唬┰谧o壩用地上挖溝、筑壩、設障、建造建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護壩用地上放牧、耕種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ㄊ⿹p壞水庫界標、測量標志、水文遙測裝置、輸電線纜或者電站、變電所設施的,責令照價賠償,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ㄊ倪M庫、環(huán)庫公路的路面、路標、保護樁、橋涵的,責令限期修復,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ㄊ模┰谶M庫、環(huán)庫公路兩側邊溝外緣3.5米范圍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開采砂石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挖坑取土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制止其違法行為,由環(huán)境保護、林業(yè)、地質礦產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ㄒ唬┰诙、三級保護區(qū)內建造有嚴重污染的工程項目;
(二)向水庫上游河道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
。ㄈ┌l(fā)生排污事故未及時報告的;
(四)采伐保護區(qū)內林木未辦理采伐審批手續(xù)的;
(五)在二級保護區(qū)內采礦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罰款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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