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在線客服

幫助

24小時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失效法規(guī) > 正文

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

2013-09-27 10:23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各系統(tǒng)、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各級公安機關實施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消防監(jiān)督機構,具體負責消防監(jiān)督。

  人民解放軍軍事管制區(qū)和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森林、草原的消防監(jiān)督工作,分別按照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防火安全意識、全民的社會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條 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七條 城市、鄉(xiāng)鎮(zhèn)建設總體規(guī)劃,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消防技術規(guī)范。

  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制定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以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guī)劃和具體建設方案,并將其納入城市、鄉(xiāng)鎮(zhèn)建設總體規(guī)劃。

  各級人民政府審查城市、鄉(xiāng)鎮(zhèn)建設總體規(guī)劃時,應當通知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參加。

  第八條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消防技術規(guī)范,并對工程防火設計負責。

  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未征求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意見的,設計單位不得出圖,審批機關不得批準。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火設計圖紙資料負責審核,并報送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批。未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執(zhí)照,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第十條 對下列建筑物進行內裝修的,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的防火設計圖紙資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批:

 。ㄒ唬┦褂妹娣e超過一百平方米的營業(yè)性公共場所、單位內部的會場和娛樂場所;

 。ǘ┐笾行陀嬎銠C機房、圖書館(室)、檔案館(室)和安裝使用精密儀器儀表、重要設備的場所;

 。ㄈ┦」蚕辣O(jiān)督機構規(guī)定應當審批的其他場所。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進行建筑裝修。

  第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對建設單位申報的工程防火設計圖紙資料,應當及時審核。重點工程應當于二十日內、一般工程應當于十日內審核完畢;遇有特殊情況,審核時限可延長十日。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把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安裝任務交給未取得設計、施工、安裝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自動消防系統(tǒng)工程,必須由具備自動消防系統(tǒng)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維修資格的單位承擔。

  使用省外單位進行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維修的,須將其設計、施工、安裝、維修資格證書等資料,報送地市級以上的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查。

  第十三條 專門從事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維修的單位,其資質能力由省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會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批準的工程防火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原審批的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核準。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應采取補救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動、移動、停用自動報警、滅火裝置。

  第十六條 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內和容易引起火災的場所,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 禁止在大中型計算機機房、圖書館(室)、檔案館(室)以及安裝使用精密儀器儀表、重要設備的場所吸煙,焚燒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十八條 舉辦大型集會、物資交流展銷、展覽、焰火、燈火等活動,主辦單位須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和賓館、飯店、商場、影劇院、俱樂部、體育館及其他公共場所的通道、安全門、安全疏散梯等,須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古建筑,其管理、使用單位必須采取具體措施,切實加強火災預防工作,嚴格管理制度。

  禁止在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古建筑保護范圍內舉辦焰火、燈火活動,燃放煙花爆竹,堆存易燃可燃物品。嚴禁將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筑物內。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用火、用電;確需用電或在廂房、走廊、庭院等處設置生活用火時,必須有防火安全措施,并報請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批準。

  第二十一條 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從事電焊、氣焊(割)作業(yè),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農作物收獲季節(jié)和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級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防火宣傳,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糧棉儲存地和使用農機具作業(yè)的麥谷場地,必須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滅火應急準備。

  嚴禁攜帶火源、火種進入森林、林地、草原。

  第二十三條 對重點防火部位,有關單位應當在國家規(guī)定的周邊安全距離內,設置明顯防火標志,禁止動用明火。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 宣傳、教育、新聞、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經常開展消防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村(居)民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學校、幼兒園、家庭應當對學生、幼兒、家庭成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增強消防意識。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二十六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城鎮(zhèn)街道、林區(qū)居民點以及易燃建筑密集的村莊,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組),并根據防火、滅火需要,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器材、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八條 義務消防隊(組)應當定期進行教育訓練,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義務消防隊(組)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第二十九條 下列區(qū)域或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ㄒ唬┗馂奈kU性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中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二)民航機場;

 。ㄈ┮兹家妆瘜W物品生產單位;

 。ㄋ模┕ど虡I(yè)發(fā)達的小城市和集鎮(zhèn);

  (五)大型專用倉庫、儲油儲氣基地;

 。﹪抑攸c保護的古建筑群。

  專職消防隊可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由幾個相鄰單位聯合建立,其建立或撤銷均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同意。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安消防隊(站)配備比較先進的火災報警和消防通訊指揮系統(tǒng)。大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應當規(guī)劃并逐步建成電子計算機控制的火災報警和消防通訊指揮系統(tǒng)。

  公安消防隊(站)的布局、建筑和技術裝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fā)現火災都有義務迅速報警;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不得收費。

  郵電部門應當優(yōu)先傳遞火警、火災信息,不得延誤。

  失火單位或地區(qū)必須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

  第三十二條 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迅速趕赴火場,撲救火災。

  各種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

  執(zhí)行任務的各種消防車,均免交養(yǎng)路、過橋、過隧道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 火場總指揮員有權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滅火工作,調動附近的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組)協同滅火,組織交通運輸、供水、供電、電訊、醫(yī)療救護、環(huán)境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的力量滅火搶險;在緊急情況下,為避免擴大損失,有權決定拆除毗連火場的建(構)筑物;必要時可以決定在火場周邊實行交通管制。

  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員的統(tǒng)一指揮。

  第三十四條 火災撲滅后,失火單位必須協助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勘查、清理火災現場,移動現場物品。

  第三十五條 失火單位和個人,對參加撲救火災的外單位專職、義務消防隊(組)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以及火災原因的技術鑒定費用,應予以適當補償。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必須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做好消防監(jiān)督工作。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消防隊(站)的業(yè)務訓練,負責對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組)的業(yè)務培訓和指導,組織演練,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第三十七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為防火責任人。

  實行租賃或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單位,應簽訂消防安全協議,或者在租賃、承包合同中訂立有關消防安全的條款。

  外商投資企業(yè)、港澳臺投資企業(yè)的防火責任人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生產經營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防火、滅火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并負責維護和管理。

  機動車輛(不含摩托車和小型拖拉機)必須配備撲救初起火災的滅火器材。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并以外文和中文標設使用說明。

  第四十條 凡安裝自動報警、滅火裝置的高層建筑和大型商廈、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以及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設防火值班室和專門值班人員。

  第四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批準。未經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fā)放營業(yè)執(zhí)照。

  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四十二條 集中供熱基地、液化石油氣站、加油站的建立,必須符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并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維修、銷售消防器材、設備、防火材料,須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批準。未經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fā)放營業(yè)執(zhí)照。

  第四十四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應當對本轄區(qū)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驗證檢查,對其產品抽樣檢測。

  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有權根據其職責范圍,檢查本轄區(qū)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有義務提供情況和資料。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隨時有可能發(fā)生火災危險的,可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消除隱患;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

  第四十六條 大中城市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或需要,向社會適當收取用于消防事業(yè)的費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 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可發(fā)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不改正的,處以責任人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責任單位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话聪兰夹g規(guī)范進行工程設計的;

  (二)建筑裝修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

 。ㄈ┥米圆鸪、改動、移動或停用火災自動報警、滅火裝置的;

 。ㄋ模┪窗匆(guī)定設置明顯消防安全標志的;

  (五)不按規(guī)定配置、安裝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的;

 。┌惭b、使用電氣設備或者從事電焊、氣焊(割)作業(yè)不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

  第四十九條 嚴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可責令改正,并處以責任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責任單位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こ淘O計未經防火審批即行施工或者擅自變更工程防火設計的;

 。ǘ┥米詫⒆詣酉老到y(tǒng)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維修任務交給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的;

 。ㄈ┙ㄔO工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違反倉庫、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

  (五)在大中型計算機機房、圖書館(室)、檔案館(室)或者安裝使用精密儀器儀表、重要設備的場所吸煙,焚燒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

 。┳枞、占用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ㄆ撸┻`反本條例有關古建筑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

 。ò耍┻`章作業(yè),隨時可能發(fā)生火災或爆炸事故的;

 。ň牛┪唇浥鷾,設立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或者設立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不符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或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

 。ㄊ┪唇浥鷾剩a、維修、銷售消防器材、設備、防火材料的,或者生產、維修、銷售的消防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

  (十一)不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火災情況的;

  (十二)擅自勘查、清理火災現場或移動現場物品的。

  有前款所列(三)至(十)項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分別情況,責令停產、停業(yè),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诮饏^(qū)域擅自動用明火、吸煙的;

 。ǘ┲甘够蛘邚娏钏诉`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對消防工作造成或可能造成妨礙的;

 。ㄋ模┡灿谩p壞、埋壓、堵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的;

  (五)影劇院、歌舞廳、賓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

 。┪唇浥鷾,生產、儲存、運輸、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者生產、儲存、運輸、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符合消防技術規(guī)范或者違章操作的;

 。ㄆ撸┲e報火警的;

 。ò耍┎环䦶幕饒隹傊笓]員的指揮,影響火災撲救的;

 。ň牛┯兄卮蠡馂碾[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ㄊ┚芙^、阻礙公安消防監(jiān)督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有前款(十)項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引起火災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按照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话慊馂,處以責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責任單位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重大火災,處以責任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責任單位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卮蠡馂,處以責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任單位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引起火災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對受到火災損失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予以經濟賠償。賠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或者訴訟期間,原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莫回頭
收藏分享:論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
    提升學習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1套預測試題
  • 實驗班
    3套全真模擬題+2套預測試題+考前沖關寶典
  • 定制班
    3套模擬題+3套預測題+考前沖關寶典+考前重點
  • 移動班
    以知識點為單元授課練習,
    強化重點、難點、考點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