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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1 15: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2]299號
市建委、市檔案局
關于印發(fā)《武漢市城市建設檔案利用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武建法字[2002]299號
各區(qū)(開發(fā)區(qū))建設局、檔案局,市屬各單位:
現(xiàn)將《武漢市城市建設檔案利用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武漢市城市建設檔案利用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開發(fā)利用、有效保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發(fā)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武漢市檔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武漢市城建檔案館館藏檔案的利用工作。
第三條 城建檔案利用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業(yè)務指導。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建檔案的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
第五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guī)定應開放利用的城建檔案,市城建檔案館應及時組織鑒定,并定期公布開放的城建檔案目錄,為城市建設提供檔案服務。開放利用的城建檔案范圍如下:
。ㄒ唬┲腥A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形成的工業(yè)、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二)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的建筑勘測設計檔案;
(三)自形成之日起滿10年的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檔案;
。ㄋ模┢渌麘撻_放的城建檔案。
第六條 為了確保城市重要建筑物、構(gòu)筑物和基礎設施的安全,維護檔案形成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對城建檔案中涉及城市要害部位和特殊工程,以及檔案形成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城建檔案,應實行控制利用?刂评玫姆秶缦拢
。ㄒ唬┏鞘薪诳傮w規(guī)劃、專業(yè)規(guī)劃、分區(qū)規(guī)劃、詳細規(guī)劃及城市基礎設施檔案;
。ǘ┖綔y底圖、各種比例尺地形圖、軍用地形圖、水文地質(zhì)勘測圖、測繪檔案;
(三)金融機構(gòu)及國家銀行的整體設計和平面布置圖檔案;
。ㄋ模┤朔、消防、自來水、煤氣、熱力電力、通訊、橋梁、隧道等重要建筑工程檔案;
。ㄎ澹h政軍機關、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等要害部門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檔案;
。┦屑壱陨项I導干部和社會知名人士的建筑工程檔案;
。ㄆ撸┥婕皣抑卮罄婧蜋n案形成單位已申明不對外利用的工程檔案;
。ò耍﹤人向市城建檔案館捐贈、寄存,捐贈人、寄存人提出限制使用的檔案;
。ň牛┩恋、房屋、構(gòu)筑物等存在權屬問題且主管部門未作出批復的檔案。
第七條 市城建檔案館提供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xiàn)以縮微品代替原件。重要、珍貴的城建檔案應當用復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持有介紹信或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因訴訟活動調(diào)查取證需要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除持有合法證明外,還需出示法院的立案證明。
取得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除持有合法證明外,還需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及土地證,方可利用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建筑物檔案。
第九條 國家機關因公務需要利用城建檔案館控制利用的檔案,必須說明利用目的,并經(jīng)館長審核批準后,方可利用。利用重要的未開放的城建檔案,須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條 港、澳、臺同胞和華僑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須經(jīng)本市邀請單位、合作單位或接待單位介紹,并提前3天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范圍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經(jīng)批準后,方可利用城建檔案。
國外組織和個人利用開放的城建檔案,應當按照《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進行城市建設時,需要利用建設項目附近地段管線檔案的,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持合法證明方可利用管線檔案。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建檔案,應當按省、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查詢費、復制費。
利用本人捐贈、寄存的城建檔案,免收查詢費。
利用館藏聲像檔案,須與作者協(xié)商付酬。
第十三條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鍪竞戏ㄗC明。利用未開放的城建檔案,還需出示有關批準利用的文件;
。ǘ┤鐚嵦顚憽稒n案查閱登記表》;
。ㄈz索、調(diào)檔;
。ㄋ模╅営[、復制或摘錄;
。ㄎ澹├U納有關費用;
。┨顚憽稒n案利用效果登記表》,并反饋利用效果。
第十四條 利用城建檔案,應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得以欺詐、作假等手段,利用城建檔案危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第十五條 在利用檔案過程中不得損毀、丟失、涂改、勾劃、抽頁、攝影、偽造檔案。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一般不外借利用,遇特殊情況確須外借的,須經(jīng)館長批準,并按規(guī)定辦理外借手續(xù)。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或擅自公布所利用城建檔案的,由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
第十八條 市城建檔案館工作人員在檔案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城郊各區(qū)城建檔案利用工作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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