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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17 15:5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廣東省建設廳九月二十四日以粵建價字[2001]135號文頒發(fā)《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廣東省建筑工程量清單項目設置規(guī)則》和《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的通知,內容如下:
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我省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改革步伐的要求,參照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計價模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由我廳組織有關單位制定的《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廣東省建筑工程量清單項目設置規(guī)則》和《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等建筑工程計價依據(以下統(tǒng)稱本計價依據)業(yè)經審查,現予頒發(fā)。本計價依據從200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區(qū)域內施行。1998年《廣東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粵建價字〔1998〕147號)和1998年《廣東省建筑工程費用定額》(粵建價字〔1998〕158號)同時停止執(zhí)行。
凡在2001年11月1日起經招標管理機構批準招標或非招標未簽定合同的工程,均按本計價依據計價。2001年11月1日前已發(fā)出招標文件或已簽定合同的工程則不作改變。
本計價依據是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和定額計價辦法的標準;是編審工程量清單、標底價、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鑒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是衡量投標報價合理性的基礎;也作為投標報價的參考。
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0號)和建設部的有關規(guī)定,本計價依據在全省統(tǒng)一執(zhí)行,各市(包括廣州及經濟特區(qū))不準編制、頒發(fā)和繼續(xù)使用當地相應的預算定額、價格表等各種計價辦法和依據。
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本計價依據的印發(fā)、勘誤、解釋、補充、修改等工作由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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