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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9 09:0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渝府令[2002]141
2002年10月15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
代市長 王鴻舉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主城區(qū)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主城區(qū)范圍內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城區(qū)是指渝中區(qū)、江北區(qū)、南岸區(qū)、沙坪壩區(qū)、九龍坡區(qū)、大渡口區(qū)、北碚區(qū)、巴南區(qū)、渝北區(qū)。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庫、樓,主要包括政府投資專項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社會單位和個人自建對外開展經營服務的停車場(庫)、經批準設置的占道停車場(點)等,但為公路運輸提供服務的客貨運停車樓場除外。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主城區(qū)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各區(qū)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規(guī)劃、公安、交通、物價、建設、國土房管、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確保城市交通暢通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
第七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負責編制主城區(qū)城市公共停車場設置規(guī)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新區(qū)開發(fā)、舊城改造和建設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規(guī)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停車設施,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停車設施。
第九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施工技術規(guī)范,其建設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用于停放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或改變用途。
關閉城市公共停車場或改變城市公共停車場用途的,必須經所在區(qū)規(guī)劃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停車場開展對外經營服務,必須經所在區(qū)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
申請取得《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噲鲈O置規(guī)劃證明;
。ǘ┩\噲霭踩O施技術資料;
。ㄈ┩\噲鲕囄痪和交通標志說明資料;
。ㄋ模┩\噲隹⒐を炇召Y料。
經所在區(qū)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實地查勘,對符合條件的,在15日內核發(fā)《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停車場開展對外經營服務,必須取得市物價部門頒發(fā)的《收費許可證》。
城市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方式:
。ㄒ唬┱顿Y專項建設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窗口地區(qū)和占道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ǘ┥虉、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建筑物和住宅區(qū)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占道停車場應當按照主城區(qū)城市公共停車場設置規(guī)劃進行設置。
設置占道停車場的,必須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申請設置占道停車場,由申請人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研究后,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次干道和人行道設置占道停車場,禁止在室內公共停車場周圍100米范圍內設置占道停車場。
限時占道停車場必須按照批準的時段停放車輛。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做到:
。ㄒ唬┙∪\噲龇阑、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
。ǘ┍U贤\嚢踩沤^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ㄈ┰陲@著位置設置統(tǒng)一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標志牌;
(四)車位線清楚,車輛停放整齊,并保持環(huán)境整潔;
(五)公示物價部門核定的停車場收費標準;
。┦褂媒y(tǒng)一的停車專用票據;
。ㄆ撸┕芾砣藛T佩戴統(tǒng)一的服務標識。
第十五條 在城市公共停車場停車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聽從停車場管理人員指揮;
(二)登記停車,按規(guī)定交納停車費;
。ㄈ┰谕\噲鰢澜鼰熀褪褂妹骰;
。ㄋ模┎坏迷谕\噲鰞认窜、修車以及上下貨物。
第十六條 經批準實行對外經營服務的城市公共停車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發(fā)放稅務部門印制的停車專用票據。
停車收費不使用統(tǒng)一的停車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话凑粘鞘幸(guī)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停車設施的;
。ǘ┏鞘泄餐\囋O施沒有和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關閉城市公共停車場或改變城市公共停車場用途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外,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對外經營服務的;
(二)占道設置停車場未履行相應手續(xù)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
。ǘ┪窗次飪r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城市公共停車場違反規(guī)定停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停放車輛或人員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監(jiān)察執(zhí)法隊伍實施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法審批設置占道停車場的;
(二)不按規(guī)定核發(fā)《公共停車場服務許可證》的;
。ㄈ┎话捶ǘ嘞藓统绦蜻M行行政處罰的;
。ㄋ模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主城區(qū)公共停車庫(場)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998〕第1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其他區(qū)縣(自治縣、市)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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