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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

2006-07-06 09:42    【  【打印】【我要糾錯】

交水發(fā)[2006]333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廳(委):

  為加強對水運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規(guī)范專家評標行為,健全評標專家?guī)旃芾,保證評標的公正、公平,我部制定了《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現將本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六日

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運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規(guī)范專家評標行為,健全評標專家?guī)旃芾,保證評標的公正、公平,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并根據水運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水運工程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guī)斓慕M建、使用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水運工程評標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欤┯删邆浔巨k法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組成。專家?guī)煊山煌ú控撠熃⒑凸芾怼?/p>

  第四條 入選專家?guī)斓膶<遥仨毦邆湟韵禄緱l件:

 。ㄒ唬┚哂辛己玫恼嗡刭|和職業(yè)道德,能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利益和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ǘ┦煜液徒煌ú坑嘘P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ㄈ⿵氖孪嚓P專業(yè)領域工作滿十五年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技術水平;

 。ㄋ模┞男性u標職責,遵守評標紀律,嚴守秘密,廉潔自律;

 。ㄎ澹 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第五條  凡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專業(yè)人員,均可申請進入專家?guī)欤浗煌ú繉彶橥ㄟ^后取得評標專家資格。

  第六條  評標專家可通過本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方式產生。申請程序如下:

 。ㄒ唬┥暾埲颂顚懮陥蟛牧;

 。ǘ┙浰趩挝粚徍送夂,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ㄈ┦〖壗煌ㄖ鞴懿块T審核同意后報交通部;

  (四)所在單位為部直屬單位的,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報交通部;所在單位如屬國資委管理的國有大型企業(yè),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所屬國有大型企業(yè)審核同意后報交通部;

 。ㄎ澹┙煌ú繉⒏鶕陥笄闆r組織評審,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交通部專家?guī)煸u標專家資格。 具備進入專家?guī)煸u標專家資格的,由交通部統(tǒng)一組織培訓后,頒發(fā)評標專家資格證書,并發(fā)文公布。

  具體申報事宜,我部另行通知。

  第七條  一般招標項目可采取隨機抽取方式選擇評標專家;對于技術復雜的特殊招標項目,按項目管理權限報請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選擇評標專家。

  第八條  選擇評標專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袠巳烁鶕u標工作安排,提前七天向交通部提出申請;

 。ǘ┙煌ú刻崆皟商焱ㄖ袠巳瞬⑻峁┛诹蠲艽a,由招標人通過網絡進行隨機抽;

  (三)招標人根據抽取結果,確定評標專家,并將無故不參加評標的專家姓名反饋交通部,并注明理由。

 。ㄋ模┰u標專家名單應當保密。

  第九條  選擇評標專家應實行回避制度。凡評標專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十條  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評標專家的工作,優(yōu)先安排參加評標活動。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權利:

 。ㄒ唬┙邮苷袠巳嘶蛘袠舜頇C構的聘請,進入評標委員會,擔任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

  (二)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不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

  (三)按照評標委員會的統(tǒng)一安排,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澄清;

 。ㄋ模┤缯袠巳、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違法、違規(guī)或不公正行為,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并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義務:

 。ㄒ唬﹪栏駡(zhí)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ǘ┛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遵守職業(yè)道德,不徇私舞弊,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ㄈ┳袷乇C芤(guī)定,不泄露評標的任何情況;

  (四)參加交通部組織的培訓。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負擔評標專家在評標工作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評標專家報酬。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通部核實后將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ㄒ唬┮荒曛畠热伪谎埖芙^參加評標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評標活動或中途退出評標活動的;

 。ㄈ┰u標期間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ㄋ模┦帐芡稑巳说呢斘锘蚱渌锰幍;

  (五)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評標情況的;

  (六)存在評標不公正行為,損害招標人或投標人權益的;

 。ㄆ撸┪窗匆筇峤辉u標報告的;

 。ò耍┎粎⒓优嘤栠_兩次以上的;

 。ň牛┯捎诮】档仍,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ㄊ┰蛟谡袠恕⒃u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活動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  交通部對評標專家實行培訓制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招標人在評標工作結束后,應將對評標專家的意見和評價及時報交通部(綜合評價表見附件)。交通部每年將對專家的評標工作進行評價。對評價不合格的專家,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根據工作需要,可補充符合資格要求的專家進入專家?guī)臁?/p>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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