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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9 15: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城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xiàn)將《襄樊市市區(q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襄樊市市區(q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qū)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139號令)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73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規(guī)劃區(qū)內(nèi)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zhuǎn)、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wǎng)等以及單位、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襄樊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門。市環(huán)衛(wèi)管理處受其委托具體負責市區(qū)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房管、公安、交通、工商、環(huán)保等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chǎn)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yōu)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chǎn)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專業(yè)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六條 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城市內(nèi)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申報表》,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nèi)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fā)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峤粫嫔暾垼òńㄖ\輸?shù)臅r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ǘ┯邢{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zhí)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ㄋ模┚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jīng)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ㄎ澹┚哂薪∪倪\輸車輛運營、安全、質(zhì)量、保養(yǎng)、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zhí)行;
。┻\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九條 城市建筑垃圾應當按照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場不得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條 各類建筑施工工地應按要求設置圍欄,工地進出口地表硬化并設置必要的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不得在圍欄以外堆放建筑垃圾;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施工單位在建筑垃圾清運期間應安排專人清掃保潔,及時清除污染。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的同時,將建筑垃圾清運干凈,清理和平整場地,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十二條 產(chǎn)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jīng)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shù)膯挝贿\輸。
第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清運核準文件,按照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保持運輸車輛箱體完好、密閉、整潔,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和相關證件。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依法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法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依法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法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消納場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法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chǎn)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由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法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jīng)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shù)膯挝惶幹玫,由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法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法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整改的責任單位或個人,可由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為整改,代為整改費用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法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依法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依法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jīng)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依法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依法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及其具體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在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ǘ⿲Ψ蠗l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核發(f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起施行。
原《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襄政發(fā)[2000]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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