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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1 10:5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京發(fā)改[2007]537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標底的編制和使用,保護國家及社會公眾利益,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施工招標時需要設置標底的,其標底的編制和使用適用本規(guī)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標底編制和使用另有規(guī)定的,遵照其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新建項目。
第三條標底的編制和使用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設置一個標底。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設置標底的,標底由招標人組織編制。
標底的編制人員必須是注冊在標底編制單位的造價工程師,或者登記在標底編制單位的造價員。
不具備標底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第五條編制標底,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招標文件,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和工程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標底編制單位不得故意抬高或壓低標底價格。
第六條標底應當反映標底編制期的市場價格水平。
標底中的材料、機械、人工等價格應參照市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市場價格信息并結合市場行情確定;主要材料價格及人工價格應當單獨列項;主要材料的范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
標底中各項規(guī)費費率及稅金不得調整,其他各項費用的費率一般不低于現(xiàn)行定額取費標準的80%.
標底中措施項目清單價格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按照本市現(xiàn)行的預算定額及有關規(guī)定計算。
第七條標底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標底編制說明、匯總表、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或者預算書)、綜合單價分析表、主要材料價格表、人工價格表等文件。
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或者預算書)的表現(xiàn)形式和計算口徑應當與招標文件對投標人投標報價的要求一致。
第八條標底編制完成后,應由編制人員、審核人員簽字,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專用章和編制單位法人印章,并由編制單位蓋章密封,一式兩份。
標底的準確性由編制人、審核人和編制單位共同負責。
第九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時作為評標的參考。
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時,標底一般不參與基準價合成。對于技術特別復雜、工藝要求比較高的招標項目,為保證工程質量,招標人也可以將標底參與基準價合成,但是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
第十條招標人可以以標底為基礎,上浮合理的幅度設立攔標價,以拒絕投標中的過高報價。
招標人可以將標底下浮合理的幅度,作為本工程最低工程造價的預警線。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標底下浮幅度一般不超過6%.對低于預警線的報價,評標委員會應詳細分析并向投標人質詢。
設置攔標價或預警線的,招標文件應明確規(guī)定攔標價或預警線的幅度。
第十一條開標前,標底應當嚴格保密。開標時,標底應及時送達開標現(xiàn)場,置于招標人、投標人和現(xiàn)場工作人員共同的視線范圍內,由招標人當場打開密封并宣布標底。
第十二條在標底編制和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泄漏標底的違法行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標底編制單位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提供虛假報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造價員或造價工程師在編制標底時,有意抬高或壓低價格的,由其資格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招標人、標底編制單位和相關人員在標底編制和使用中的不良行為,記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信息系統(tǒng);相關違法行為受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罰的,同時記入北京市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tǒng);構成經濟犯罪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標底編制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市或區(qū)、縣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第十六條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處理標底投訴過程中,可以責成招標人和投訴人共同委托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對標底進行鑒定。
雙方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對鑒定機構、鑒定費用的承擔和鑒定結果的使用等內容進行約定,約定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專業(yè)分包、勞務分包招標需要編制標底的,其標底的編制和使用,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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