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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民事糾紛處理方式

2015-02-03 15:36  來源:來源于網絡  字體:  打印

一、建設糾紛的種類與處理方式

1.種類

(1)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最常見)與侵權糾紛

(2)行政糾紛

行政機關與被管理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2.處理方法

(1)民事糾紛處理方法

和解-當事人雙方之間達成處理糾紛的共識

調解-由第三方幫助當事人解決

仲裁-仲裁機構

訴訟-人民法院

(2)行政糾紛處理方法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二、民事糾紛處理方式

(一)民事訴訟概述

1.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zhí)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的基本特點

(1)公權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

(2)強制性

強制產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訴訟,另一方也被強制參加訴訟。結果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活動。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發(fā)生爭議的當事人根據其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

2.仲裁的適用范圍

(1)《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適用《仲裁法》的仲裁(適用其它法律法規(guī))

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3)不能仲裁的糾紛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適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愿性—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都認可

(2)專業(yè)性

(3)靈活性

(4)保密性-不公開審理

(5)快捷性-一裁終局制

(6)經濟性

(7)獨立性-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無隸屬關系

(三)和解

1.概念

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基礎上,就已經發(fā)生的爭議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自行解決的一種方式。

2.法律效力

(1)和解達成的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但可以成為原合同的補充部分。

(2)和解后當事人不執(zhí)行,另一方不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卻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3.和解的適用情況

(1)未經仲裁和訴訟的和解

(2)申請仲裁后和解

(3)訴訟后和解

(4)執(zhí)行中和解

(四)調解

1.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第三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居中調停,使其在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的基礎上解決其糾紛的一種途徑。

2.調解的形式

(1)民間調解—民間機構

(2)行政調解—行政機關

(3)法院調解—法院

(4)仲裁調解—仲裁機構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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