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3 09:4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核安全局文件
國核安發(fā)[2011]121號
關于頒發(fā)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的通知
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的請示》(吉中意司字〔2009〕第006號)收悉。經審查,現通知如下: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申請文件,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技術審查、專家委員會審議和網上公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方面已經具備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HAF601)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能力。我局決定向你公司頒發(fā)《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11)28號)(見附件)。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你公司應按照《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和條件,開展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活動,確保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質量。
附件: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制造許可證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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