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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8 11: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印發(fā)《吉林省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建辦[2010]9號
廳機關各處室、各市(州)建委(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規(guī)劃建設局及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工作職責及管理機制,提高工程建設標準質量和水平,根據《吉林省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zhí)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吉林省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行業(yè)地方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健康發(fā)展,根據《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guī)定》等法規(guī)要求,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制定、修訂本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并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地方標準項目的確定,應當從我省建設的需要出發(fā),并應符合我省的氣候、地理、技術等特點。對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不具體,且需要做出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應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第四條 工程建設標準范圍及內容包括:工程建設規(guī)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的質量要求;安全、衛(wèi)生和環(huán)境的技術要求;公共服務設施技術要求;信息技術要求;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其他工程建設技術規(guī)定;工程建設管理和工作要求。
第五條 在地方標準中,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huán)境保護等條文,經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列為強制性條文。
第六條 地方標準化工作的經費來源,爭取財政撥款、上級有關部門的撥款、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贊助、編制單位的資助、科研經費、標準培訓收入等渠道籌措解決。
第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從事標準化工作的主要技術依托,委員會成員應具有較高的專業(yè)技術水平,同時積極參與我省的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委員會應每三年調整一次。
第八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作為編制人員評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工作業(yè)績。并可申報科技成果獎項。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在省建設行業(yè)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吉林省建設標準化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標準辦)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實施辦法;
。ǘ┲贫ū臼」こ探ㄔO地方標準化工作規(guī)劃、計劃;
(三)負責本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組織立項、編制、評審,負責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備案;
。ㄋ模┰诒拘姓䥇^(qū)域內,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并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ㄎ澹┴撠煂Σ环瞎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論證并提出指導意見;
。┴撠熓芾砉こ探ㄔO企業(yè)標準的備案。
第十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建設標準化工作計劃;
(二)由市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調匯總,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立項申報工作;
。ㄈ┴撠熃M織承擔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項目的編制任務;
。ㄋ模┰诒拘姓䥇^(qū)域內,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并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章 地方標準的計劃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年度計劃工作。并納入全省地方標準化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 制定地方標準計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蠂矣嘘P法律、法規(guī),充分體現國家和我省技術、經濟政策;
。ǘ┻m應工程建設和科學技術發(fā)展的需要;
(三)與現行標準協(xié)調配套,不相抵觸。
第十三條列入地方標準計劃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 技術內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ǘ 標準實施后具有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效益;
(三) 其他具備列入地方標準計劃的項目。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計劃,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胤綐藴手贫、修訂立項,由省、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行業(yè)處室、有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科研院校于每年6月底填寫項目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三份,報送標準辦。
(二)標準辦匯總整理后,提出計劃意見并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項目進行論證,由省建設行業(yè)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并印發(fā)到相關單位和部門。
第十五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主編單位應按計劃要求組織實施。在計劃執(zhí)行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原計劃實施時,應當向標準辦提交申請變更計劃的報告,以便協(xié)調或調整計劃。
第四章 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及審查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應當遵循“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積極采用經論證符合本省實際情況的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也可借鑒其他省市的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標準項目,可采取簡化制定、修訂程序:
。ㄒ唬┑韧捎没虻刃Р捎脟H標準項目;
(二)國家標準、規(guī)范頒布后,需要地方制定實施細則的項目;
。ㄈ┯善渌 ⑹、自治區(qū)標準轉化為我省地方標準的項目;
。ㄋ模⿵d內各行業(yè)處室擬定的管理和工作標準;
(五)其他急需制定、修訂的項目。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中采納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應當經過可行性論證和技術鑒定,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的編寫,應符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制定的《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guī)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 地方標準制定、修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骶巻挝粦鶕甓扔媱澋囊,擬定具體的編制大綱和工作計劃,并報標準辦備案。
(二)主編單位根據編制大綱和工作計劃組織標準參編單位進行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
(三)標準辦應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包括條文說明),印發(fā)給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正式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條 地方標準的審查和批準程序,按下列要求進行:
。ㄒ唬┱髑笠庖姾,主編單位進行修改并提出標準送審稿(包括條文說明)其中強制性條文應用黑體標明,強制性條文的說明應單獨編寫理由和依據。主編單位應將紙質稿和電子稿一并報標準辦。
。ǘ藴兽k負責組織專家審查,并將標準送審稿在審查會前一個星期發(fā)至各有關單位及專家。
(三)標準審查一般采取會議審查,對技術內容簡單,無爭議問題的項目亦可采取函審的方式。
1、會議審查
由標準辦召集并主持審查會議,參審人員包括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各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本行業(yè)專家、標準編制組等,專家評審人數一般不應少于5人。
審查會對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進行全面審議并提出審查意見及修改方案,由標準辦形成審查會議紀要。
2、函審
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或電子文件),將審查稿送達有關專家,在一定期限內由標準辦匯總整理,形成函審紀要。
(四)標準經審查后,由主編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標準的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報送標準辦審核。
標準的報批文件應包括:標準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本),強制性條文匯總單。
第五章 地方標準的批準發(fā)布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編號;經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fā)布。
第二十三條 吉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編號應為:
1、強制性標準的編號為:
DB22 / XXX —— XXXX
2、推薦性標準的編號為:
DB22 / T XXX —— XXXX
第二十四條 對全文修訂的標準,發(fā)布順序號不變;對局部修訂的標準,其順序號和年代號均不變,按重新批準修訂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頁的標準名稱下方增加“(XXXX年版)”字樣;或單獨印發(fā)標準修改單。
第二十五條 對含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在前言中應寫明“本標準第X條為強制性條文”,并在標準批準發(fā)布前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對不含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在批準后三十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guī)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由標準辦統(tǒng)一組織出版、發(fā)行。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印刷或復制。
第二十八條 新發(fā)布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標準辦在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標準編制工作結束后,相關文件應存檔;存檔文件包括:
。ㄒ唬藴噬暾埍;
。ǘ┡c標準編制有關的產品標準、檢測報告、鑒定材料等;
(三)標準文本及電子文件;
。ㄋ模⿲<覍彶闀h紀要、專家名單;
。ㄎ澹┌l(fā)布公告。
第六章 地方標準的復審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fā)展和工程建設經驗的積累,適時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五年。
第三十一條 需要進行復審的標準項目應由標準辦根據標準的編制年份、使用情況、意見反饋等提出,并分類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原主編單位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后,由標準辦提出標準廢止、繼續(xù)有效或需要修訂的建議,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經審核確認繼續(xù)有效的地方標準,當再版或匯編時,在標準扉頁上的批準日期下方增加“* * * *年 * *月確認繼續(xù)有效”字樣。
經審核確認繼續(xù)有效或予以廢止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目錄,由標準辦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地方標準應進行修訂:
。ㄒ唬藴实牟糠忠(guī)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發(fā)展及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ǘ藴手猩婕暗漠a品、技術、工藝和管理方法已落后或已被淘汰;
。ㄈ藴实牟糠忠(guī)定經修訂后可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效益;
。ㄋ模藴实牟糠忠(guī)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現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相抵觸;
。ㄎ澹┬枰獙ΜF行的標準做局部補充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按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標準辦應會同廳內相關處室,以強制性標準(條文)為重點,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應當結合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進行,并應符合《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jiān)督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行為,各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jiān)督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標準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上報上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當發(fā)現標準的某些規(guī)定需要修改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及時向標準的批準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未經批準部門同意,嚴禁擅自對標準的內容進行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對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宣貫和培訓,并應符合下列原則要求:
。ㄒ唬、標準的宣貫和培訓活動應在統(tǒng)一組織下進行;
(二)、標準的宣貫和培訓應納入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計劃;
(三)、標準的宣貫和培訓應確保質量和水平,負責標準宣講的人員應是參加標準編制的人員或是經培訓具有宣講資格的人員;
。ㄋ模藴实男灪团嘤柣顒,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舉辦以贏利為目的的各種形式的標準宣貫班、培訓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申請表
標準名稱 | |||||||||||||
申報單位(部門) | |||||||||||||
原主編單位 | |||||||||||||
現主編單位 | |||||||||||||
參編單位 | 1 | ||||||||||||
2 | |||||||||||||
3 | |||||||||||||
4 | |||||||||||||
5 | |||||||||||||
主 要 編 制 人 員 | 序號 | 姓名 | 年齡 | 工 作 單 位 | 專業(yè) | 技術職稱 | 電話 | ||||||
1 | |||||||||||||
2 | |||||||||||||
3 | |||||||||||||
4 | |||||||||||||
5 | |||||||||||||
工作進度 | 起 至 止(完成送審稿) | ||||||||||||
標準性質 | 制定 □ 修訂 □ | 有無強條 | 有□ 無□ | ||||||||||
聯系方式 |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
標準的適用范圍及主要內容: | |||||||||||||
其他:(標準中涉及的產品應提交下列材料) | |||||||||||||
1、產品標準 | |||||||||||||
2、產品鑒定、試驗、檢測報告等 | |||||||||||||
3、工程實際應用材料 | |||||||||||||
4、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 |||||||||||||
申請 單位意見 | |||||||||||||
法人代表(負責人)簽字: | |||||||||||||
(公 章) 年 月 日 | |||||||||||||
行政主管部 門意見 | |||||||||||||
簽 字: |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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