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案例解讀(5)
案例5
一、基本案情
建設單位甲與施工單位乙于2007年12月18日簽訂了某工業(yè)廠房的施工合同,其中約定,合同自實際提交履約保證之日起生效;建設單位認為設計過于保守,要求混凝土強度按設計強制標準的規(guī)定降低一個等級施工;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施工單位實際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了履約保證并開始施工。在該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主管部門發(fā)現該工程施工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責令該工程終止施工。建設單位遂提起仲裁,要求施工單位賠償損失。試分析發(fā)承包雙方的違法行為。
二、案例評析
1.建設單位違法行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fā)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2.施工單位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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